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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东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时间:2009-07-17 00:00:00  来源:河北沧东经济开发区  作者:

  为鼓励境内外客商到沧东工业区投资经营,促进工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区生产性企业标准

  第一条 入区生产性企业,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

  二、财政扶持

  第二条 对入区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前二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收益部分的10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第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收益部分的7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第三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在年末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业区管委会财税部门核准,予以拨付。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

  第三条 对入区新办生产性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所得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10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二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其中,对基础设施类的(水、电、汽、气等)经营性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所得起,企业所得税除按国家政策享受免三年减半三年外,第七至九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在年末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业区管委会财税部门核准,予以拨付。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入区新办的从事商业、仓储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10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在年末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业区管委会财税部门核准,予以拨付。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

  第五条 对投资高新技术(经认定)的生产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上交所得税率15%的政策外,与投产后经审计确认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项目,一并在第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额规定基础上,其增值税按第二条提升一个档次后,给予无偿扶持资金。所得税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免三年减半二年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在年末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业区管委会财税部门核准,予以拨付。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

  第六条 对区内企业增资扩产改造或增加产品项目投资的,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自该项目投产年度起,以上年度上缴税金为基数,两年内以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在年末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业区管委会财税部门核准,予以拨付。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

  第七条 入区企业投产经营后,发生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三、收费减免

  第八条 对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对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前三年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四、土地使用

  第十条 入区企业工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使用者可申请续期,并依法办理土地续用手续。

  第十二条 入区投资者用地,可实行租赁。租赁土地每年缴纳一次租金,租期可根据投资者的需要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到期可重新申请续租,租赁期内不得转租。土地租金每三至五年重新调整核定一次。

  第十三条 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规划为准),将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及产业的性质特点,予以优惠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最低要求100万元/亩以上才能供地,享受河北省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格,在此基础上,投资强度每提高100万元/亩,项目投产后经审计确认,在河北省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格的基础上,每亩奖励企业一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在三亿元以上,投资强度每提高100万元/亩的,项目投产后经审计确认,在河北省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格的基础上,每亩奖励项目单位二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对固定资产投资十亿元以上的生产项目,将实行更为优惠的土地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

  五、鼓励成片开发

  第十四条 对投资商成片开发自行招商建立工业园的,原则上以3-5平方公里为一个基本单元,所需土地根据入园企业的项目情况,按照地方政府零收益的原则,熟地可优惠至省政府核定的最低工业限价,生地可优惠至收储调规成本价,为投资开发商办理出让手续。对五年内仍未使用的土地,工业区管委会将无条件收回,并按其实际占用土地,为其变更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成片开发投资商,对其入园企业可自行转让土地,其土地转让受益,全部归投资开发商所有。

  第十六条 对自办工业园的各企业和投资商成片开发建立的工业园,可自行成立协会或管委会,按照租界管理的模式,在接受工业区管委会监管的前提下,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七条 对自办工业园或投资商成片开发建立的工业园,其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由自办工业园协会、管委会或投资商负责,在符合工业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报工业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对投资商成片合作开发以及群体企业集中入区自办大型工业园的,以其协会、管委会或成片开发的投资商为签约主体,与工业区管委会建立合作关系。在合作期内,入园企业除享受工业区阶段性优惠政策外,可采取入园企业所需土地的出让金分成、授予经营性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商住用地的开发权以及合作期内入园企业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分成等办法,予以优惠合作。其实际上缴税收地方收益部分的分成办法,原则上合作期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给予30%的分成优惠,合作期在11-20年的给予20%的分成优惠,合作期在21-30年的给予10%的分成优惠。

  六、其他优惠

  第十九条 入区企业可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

  第二十条 工业区管委会对入区项目的审批和工商、税务登记等事项,提供全程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入区投资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胞,由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临时居住证和多次往返的出入境签证;入区工作人员子女的入托入学,由工业区管委会帮助安排。

  第二十二条 保护企业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和较有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情况由公安部门主动建立警企合作关系或设立驻厂民警值班室。

  第二十三条 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落实。遇有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沧东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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