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各类内外合资企业在延边州新型工业集中区投资兴业,推动延边州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1. 凡是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2000 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 17% 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4. 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指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及半成品试验费等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长幅度在 10% 以上的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应税所得额。
5. 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收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及支付的运输费用、自制(改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予以抵扣。
6. 区内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 40% 的比率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 40% 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7. 土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 144 元 /m2 收取,配套费为 80 元 /m2 。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鼓励类发展项目和投资超亿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与优惠。
8. 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应投资者要求,可提供标准化厂房,厂房建筑面积根据投资额度和实际需求确定。投资者需缴纳厂房租赁费,年租赁费为建设厂房所投入资金的年银行利息(按所贷款银行的利息标准计算)。
9. 对区内相关企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帮助申请民贸企业资格。获取民贸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民族地区民贸企业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10. 集中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扶持入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 3 年内给予创新基金支持。每年支持额度标准按该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执行。
11. 在国外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入区领办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区管委会将视情况给予 1 — 3 万元自行支配的补助经费。
12. 在国外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免收 100 平方米以内(含 100 平方米)集中区自有产权的办公生产用房租金。
13.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发的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在短期内可实现产业化的,集中区管委会将以无偿投入、无息贷款、投资入股等方式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并可优先列入地方政府的各类科技产业计划或择优推荐列入国家级各类产业扶持计划,申请经费资助。
14. 在集中区内投资的各类企业,免收州级以下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经营性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