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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时间:2015-11-30 00:00:00  来源:哈尔滨利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作者:

为调动全民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强化以商招商、部门牵头主动招商引企和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奖励为我区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项目引荐者指引荐国内外资本到我区投资,促成项目开工建设并投产的法人、自然人。

(二)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法人和自然人在我区的项目投资;内资是指国内法人和自然人在我区的项目投资。

(三)本办法所称的内、外资项目是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并在我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缴税的生产型项目和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企业总部、金融机构、信息及服务外包、大型商贸物流中心等高端第三产业项目。

  二、奖励标准

(一)对引荐国外资本投资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生产型外资项目的引荐人,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引荐投资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生产型外资项目或国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企业总部、金融机构、信息及服务外包、大型商贸物流中心等高端第三产业项目的引荐人,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引荐投资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1亿美元)生产型外资项目或国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企业总部、金融机构、信息及服务外包、大型商贸物流中心等高端第三产业项目的引荐人,奖励20万元人民币;对引荐投资1亿美元以上生产型外资项目或国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企业总部、金融机构、信息及服务外包、大型商贸物流中心等高端第三产业项目的引荐人,奖励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对引荐国内资本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生产型项目的引荐人,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引荐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生产型项目的引荐人,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引荐投资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生产型项目或国内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企业总部、金融机构、信息及服务外包、大型商贸物流中心等高端第三产业项目的引荐人,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引荐投资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生产型项目或国内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企业总部、金融机构、信息及服务外包、大型商贸物流中心等高端第三产业项目的引荐人,奖励20万元人民币;对引荐投资10亿元以上生产型项目或国内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企业总部、金融机构、信息及服务外包、大型商贸物流中心等高端第三产业项目的引荐人,奖励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项目和国内500强企业项目的引荐人,奖励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上述奖金为引进项目的全部奖金,引荐者为多人的,奖金由多名引荐者自行协商分配。

  三、考核奖励兑现办法

(一)项目引荐人在引荐项目立项后,填写《呼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者登记表》,经项目投资者签名确认并报区招商引资服务局备案。

(二)考核工作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重点查看项目引进佐证材料,包括项目投资协议书、企业法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出具的证明、企业基本情况及引资过程汇报等,实地踏查项目开工建设现场。

(三)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区财政局按奖励标准兑付50%奖金,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兑付另50%奖金。

  (四)奖金币种为人民币,奖金为税前奖金,奖金获得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由奖金支付部门代扣代缴。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有关部门将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由呼兰区招商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呼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哈呼发〔20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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