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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10-04 00:00:00  来源: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  作者: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开发、开放步伐,鼓励投资者来佳木斯郊区创业,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和政策,特制定此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是指佳木斯市郊区域外的法人、自然人来郊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境外(含港澳台)投资者在郊区兴办的企业。

第二条、 在郊区投资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享受奖励政策。

1、外商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或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合资或独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全额进行奖励,后2年奖励50%,第6年到第10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25%进行奖励,

2、外来投资从事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全额进行奖励。

3、从事旅游设施开发的外来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全额进行奖励。

4、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来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25%奖励。

5、 新建高新科技项目(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自该企业开始纳税之日起的五年内,由区财政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当于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本区留成部分100%的金额作为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6、 在我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按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大小确定,无偿拨付企业使用(享受本政策的不再享受其它税收奖励政策),具体是:

(1)新办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生产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扶持;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5%予以扶持。

(2)凡承包、租赁我区工业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扶持;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5%予以扶持。

(3)对购买我区工业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在册职工占用工总数80%以上,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扶持;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5%予以扶持。

(4)对创办农、林、牧、副、渔和交通、通讯、旅游、商服等第三产业,在税收优惠上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5)凡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扶持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第三条、 新落户郊区的企业,年纳税额200万以上的,即对企业实行“后零”地价,企业先缴纳征地费用,从纳税年度起,由区政府从该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所得部分通过奖励办法逐年给予企业退返购地款,直至退返全额购地款为止(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达到1000万元或以上的(含增资扩产),从开始纳税之日起的五年内,该项目每年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纳税额(指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头两年由区财政按本区留成部分100%的金额,后三年按50%的金额,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对外来投资者给予政策优惠。

1、新建〔或改造〕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对地方财政收入有一定贡献,由财政部门给与贷款贴息补助,补助时间1-3年。

2、 固定资产折旧〔房屋、建筑物出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提高40%的比例。

3、 2004年7月1日以后引进、购买国内外设备给予退还所购设备进向税照顾。

4、 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行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提高40%的比例。

第六条、 鼓励博士研究生(正高职工程技术人员)、硕士研究生(副高职工程技术人员)到郊区各类企业就业,为郊区经济发展做贡献,年增加财政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认定后,奖励住房一套(80—100平方米)。

第七条 简化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对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建设期间郊区各部门的行政收费一律免收。对外资、民资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证照办理、建设用地、人员招聘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实行特事特办。根据投资方的意愿,可实行项目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一名区领导负责该项目协调工作,负责督促落实优惠政策,协调处理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八条 办事要求和监督评议规定

1、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并公布服务承诺。凡属本区审批权限的,均实行限时办结制和招商部门代办制。

2、实施对职能部门评比检查执罚活动的报告制度。本区有关职能部门到企业评比检查执罚的,需先向区政府的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严禁执法监管部门对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下达执罚指标。

3、严禁职能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强行要求服务对象到指定的门店购买器材;严禁为服务对象强行推荐和指定工程队;行政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在交通要道设卡查车。

4、对职能服务部门每年开展2次考核评比活动。一年内获得两次好的评议结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表彰;两次评议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区政府作书面检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定为不称职,并将考核评比结果向新闻媒体公布。

5、区政府在招商引资办公室内设立投诉服务中心,投资者在投资及企业生产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均可向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将在规定时间内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限期答复。

第九条 本政策由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优惠政策凡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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