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新青区投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属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项目》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二)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在享受“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在3年内减半(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续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报批在5年内减征30%的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境)外投资者将其企业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额的40%。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
5、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6、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额,超过当年应缴额部分不再返还。
7、在新青区从事农产品加工业产品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及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可抵扣全部税额。纳税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出口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对其实现的税款实行免、抵、退税。
8、民政福利企业符合《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所征收的增值税全部退税。
9、在新青区从事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若干农业生产资料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0、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文件精神免征增值税。
(三)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2年免税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返还的办法,全部返还给企业5年。
1、收购或兼并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富余职工占从业人数的50%以上,外资金额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
2、外方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大中型骨干企业的。
(四)对投资兴办的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属于资源开发、交通、能源、通讯、节能和农、林、牧、渔等生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期满后,生产经营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
(五)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经批准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5年。
(六)外来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安排的下岗职工达到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30%以上,从投产开业起免征企业地方所得税3年,免征城镇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5年。
第三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地址,按不低于该宗地的标定地价或政府的最低限价收缴出让金;对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租赁时评估价格逐年交付土地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