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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10-19 00:00:00  来源:乌马河区政府网站  作者: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者到伊春市投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属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项目》的投资项目在国内来购的设备。

(二)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在享受“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在3年内减半(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连续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报批在5年内减征30%的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境)外投资者将其企业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额的40%。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

5、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6、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额,超过当年应缴额部分不再返还。

(三)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2年免税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返还的办法,全部返还给企业5年。

1、收购或兼并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富余职工占从业人数的50%以上,外资金额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

2、外方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大中型骨干企业的。

(四)对投资兴办的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属于资源开发、交通、能源、通讯、节能和农、林、牧、渔等生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期满后,生产经营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

(五)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经批准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5年。

(六)外来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安排的下岗职工达到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30%以上,从投产开业起免征企业地方所得税3年,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5年。

第三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地址,按不低于该宗地的标定地价或政府的最低限价收缴出让金;对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租赁时评估价格逐年交付土地年租金。

(二)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开发用地的,符合划拨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三)对参与企业改革,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其土地使用权不作价股的,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现行地价标准的8%计算土地年租金,逐年缴纳。

(四)外来投资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最长受让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在使用期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五)利用宜林荒地植树造林,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土地无偿使用。

(六)凡从事畜牧养殖及畜牧加工产业的外来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其土地年租金按现行最低标准的50%缴纳。

第四条 金融优惠政策

允许外来投资企业自由选择外汇指定银行和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现汇账户,在规定限额内保留现汇;外来投资经常项目下的用汇,可以先从其现汇账户余额中直接支付;不足支付的,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对外来投资兴建经营性企业的,企业建成后,金融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主动上门为企业的资信进行评估,并授予相应信誉等级,以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

第五条 财政优惠政策

地方企业引进外来资金从事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引进资金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市财政在安排生产性资金和贷款贴息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农、林、牧、渔的生产企业,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墙改基金和房屋交易手续费。

第七条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一)鼓励有管理才能的企业家在多个企业兼职。为企业减亏增盈取得成效的,经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后,按减亏增盈额5%的比例由受益单位予以奖励。双方签定合同的,按合同兑现。

(二)企事业单位转让新技术、新产品,可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30%予以奖励开发科研成果的有关人员,主要贡献人员所得奖励为奖励总额的50%。

(三)对引进的人才,视级别和承担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每月由用人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贴。

(四)承担市级、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一次性分别从政府科研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八条其他优惠政策

(一)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提供方便。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一年内一次或多次出入中国国境的有效签证。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时,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优先办理出境手续。

(二)凡来本市开设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也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外来投资者收购、租赁国有企业时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1、根据资产质量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拍定价。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产走;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收购,并承担全部债务;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以上债务剥离收购,剥离出的债务实行挂账。外商投资者兼并承担的债务,5年内可先付息,后还本,5年后还款仍有困难的,贷款银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延期。

2、接收全部离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可以从净资产中核减;接收全部在职职工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也可以由投资者进行一次性安置。

3、对私营企业(包括市内、外)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可给予资产总额30%的优惠。对负债超过90%以上的国有和集体企业,购买者在承担债务的前提下,可“零价”购买企业产权。

(四)外商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国内投资额在500万元(合500万元)以上的,经投资者本人申请,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由市政府批准颁发“贵宾卡”,享受贵宾待遇。

第九条 鼓励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及其在国内的亲友和各界人士为引进市外资金、产品、技术、设备“牵线搭桥”。对引荐中介人的奖励,按照《伊春市引荐外资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优惠政策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伊春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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