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大财源建设及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伊春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市政府决定在税收、土地、收费3个方面对招商引资新办企业(不含风电、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以下政策扶持意见。
一、税收扶持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在建设期内,按其实际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50%给予奖励。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区分成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市区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在建设期内,按其实际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60%给予奖励。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区分成部分的70%、企业所得税市区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建设期内,按其实际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80%给予奖励。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区分成部分的80%、企业所得税市区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四)对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项目,在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增值税奖励政策再提高5个百分点。
(五)总部经济缴纳增值税额1000万元—2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市区分成的70%给予奖励;缴纳增值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增值税市区分成部分的80%、企业所得税市区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文化娱乐等企业,自正式营业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市区分成部分的70%、企业所得税市区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奖励政策由市里一事一议确定。
(八)自2011年起,西钢集团增值税市区分成部分,继续执行2010年前原有政策,即环比增量按50%返还给企业,执行至2013年。
(九)以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给予奖励。
(十)在市财政建立招商引资基金,用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及部门、财政贡献率大的纳税大户和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二、土地扶持政策
(十一)对引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项目的区级政府,市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部分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对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用地所缴土地出让金,在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根据投资规模予以奖励,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投资规模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50%奖励;
投资规模5000万元—1亿元的,按70%奖励;
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按80%奖励。
(十三)对旅游、文化娱乐等服务业项目用地所缴土地出让金,在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根据投资规模,予以奖励。
投资规模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30%奖励;
投资规模5000万元—1亿元的,按50%奖励;
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按70%奖励。
(十四)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凡是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属于个人、企业投资或合资项目所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金额给予奖励。
(十五)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应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十六)对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规定户型以下的,按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实行划拨(超过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的商品房、门市房、车库等商服房用地照常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各林业局缴纳的棚改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其总额的70%给予返补,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铁力市对南四局参照执行)。
三、收费扶持政策
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足额征收、分档奖励”优惠政策。
(十七)房地产开发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黑政办发〔2008〕31号文件规定执行,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