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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2-29 00:00:00  来源:  作者:

、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协议书。

第十八条 储备交易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纳入储备土地的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为产权清晰、申请材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

第二十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储备交易中心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者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临时利用。属于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整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工作由土储中心统一组织。

第二十二条 供应的储备土地属于已经核发土地证书的,在供应前收回土地证书;属于已经设立土地抵押权的,应当先依法解除抵押或者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由土地使用人承担该地块的前期整理成本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储备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整理等所需要的费用。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储备交易中心所需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从纳入国库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4%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

第二十六条 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需要调整的,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在每年年终向市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或者由其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储备交易中心储备土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的贷款应当是担保贷款,其中举借抵押贷款应当具有土地使用证。

有关部门和储备交易中心不得将各类财政性资金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储备交易中心储备土地举借贷款,其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申请贷款应当取得储备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收储方案和市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等书面材料,拒接的贷款应当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用。

第三十条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储备交易中心在持有储备的土地使用权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包括出租和临时使用储备土地收入、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等,全部缴入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储备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编制土地收储工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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