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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br>

时间:2017-07-14 00:00:0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

鸡西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业经2016年12月29日市政府14届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

鸡西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现我市电子商务重点领域应用突破和创新发展,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产业,更好促进和服务全市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制定本规定。

一、支持县、区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基地,下同)建设和发展。每年市政府对县、区建设的电商园区发展情况进行考评,对考评突出的电商园区给予5万元奖励,用于支持电商园区建设。

二、鼓励电商园区提档升级。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电商园区主办方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每年评选“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乡”,对示范乡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批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的,给予示范村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完善示范村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建设。

四、推动实体企业扩大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市区工业企业、农产品企业等生产型实体企业开展网络销售,对其在京东、天猫、苏宁、美团、邮掌柜等第三方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以本企业名义注册官方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或自建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线上销售产品,年度网上开票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30%的,每年评选3家“鸡西市电子商务应用优秀企业”并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奖企业以后年度不参与评选。

五、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销售地方产品占比达到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授予“鸡西市电子商务领军企业”称号;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上限为10万元。本条规定与第4条规定不重复享受。

六、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提档升级。市区企业中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促进电子商务服务专业化。对电子商务代理运营、营销推广、策划设计、分销应用、咨询和培训、拍摄服务等专业服务企业,帮助5家以上本地生产型企业实现每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帮助市区单家企业实现年网络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开票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万元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八、鼓励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设境内外商品、生活服务、旅游、会展、金融、医疗、教育等专业性、垂直型平台,B2B、B2B2C、B2C、O2O、C2M等水平型电子商务平台,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评审认定具有公共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每年确定3家,每家给予5万元补助。

九、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区企业建设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分捡、代发货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服务企业数量、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支持电子商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对市区引进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按市级人才引进扶持政策执行。市财政安排电子商务专项培训经费,鼓励各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订单式培训,为重点企业培养一批高级电子商务职业经理和专业人才。对市区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十一、本规定是指在鸡西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鸡西市本地开票纳税的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十二、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偷税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本规定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

十三、本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制定《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指南》予以明确。

十四、县、区可根据《中共鸡西市委办公室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推进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发展特点和优势,研究出台差别化的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做到市、县两级发展规定有机衔接。

十五、企业评定及资金发放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财政匹配资金发放。

十六、本规定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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