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到拜泉县投资兴业,促进拜泉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拜泉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 新办生产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投产后,前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两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部门按同等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条 新办除生产加工企业外,如商贸流通、交通运输等企业(房地产开发除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投产后,前两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部门按同等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对高新科技或获得国际、国内专利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惠。
第四条 鼓励企业集团总部落户我县,对跨区域设点办厂的企业集团新落户我县的,前三年按企业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两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部门按同等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五条 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70%扶持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收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 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所属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年内一律减免;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服务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在办理审批、申报等各项手续过程中,一律进入“绿色通道”。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1000万元的新办企业,由引进单位协调相关部门领办各项手续;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办企业,由县监察局协调相关部门领办各项手续。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项目,在符合消防、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项目,县相关部门负责优先向上申报项目,争取国家、省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
第十条 对招商引资兴办的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条件的,由县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需求,特别是对科技含量高、经营效益好、财政贡献率大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重点项目,金融机构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五、其它
第十一条 新办企业,其法人子女可以择校进入高中,并享受统招生待遇。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合验收确认后,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自2012年2月27日起执行,由拜泉县人民政府授权拜泉县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解释,此前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