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奉贤区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7月7日
奉贤区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部门效能评估工作,优化政府服务、提升政府效能,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根据《上海市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管理办法》、《奉贤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部门效能评估工作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紧扣“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主线,以保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为重点,以增强企业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政府部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切实提升政府部门管理和服务效能,为我区争创“五个一流”、实现“奉贤美、奉贤强”战略目标提供坚强的保障。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效能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编办是本区政府部门效能评估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研究、协调、管理、推进、监督效能评估工作。区政府部门效能建设工作涉及责任部门共同参与效能评估。
第五条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的基本原则为:
结果导向,注重过程;
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公开透明,社会参与。
第二章 效能评估的内容
第六条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职能职责履行情况,主要有: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完成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情况,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情况,改革创新、落实效能整改情况等。
基础管理开展情况,主要有:部门推进行业基础工作建设情况,行政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情况,公务人员队伍建设情况,文书和建档管理规范情况,部门内控机制建设情况等。
行政权力行使情况,主要有:部门推进行政权力标准化建设情况,完善权力运行机制情况,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情况等。
政府服务提供情况,主要有:部门加强政府服务规范化建设情况,强化窗口服务规范与质量情况,推进网上政务大厅建设与运行情况,创建服务品牌情况等。
满意服务实施情况,主要有:部门社会满意度测评情况,窗口服务投诉情况,窗口明察暗访及通报情况,12345热线投诉及处置情况等。
综合管理效益情况,主要有部门人均公用经费支出情况等。
区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办、监察局应分别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责任审计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工作报告、监督执纪问责情况工作报告等提供给区编办,由其在效能评估中加以利用。
第七条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的重点为:
部门管理资源是否科学配置;
部门管理要素是否优化;
部门运作方式是否完善;
部门工作作风是否改进。
第三章 效能评估的方式及相应指标
第八条效能评估方式包括效能考核和效能评价。
效能评估内容中,对可以量化的部分,运用效能考核的方式进行效能评估;对不可量化的部分,运用效能评价的方式进行效能评估。
效能评价分为综合效能评价和专项效能评价。综合效能评价是对政府部门一定时期内的效能情况,作出综合性评价;专项效能评价,是对政府部门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效能情况,作出专项性评价。
第九条效能考核指标,主要为工作效率、社会效果和管理效益3个方面9个指标。
工作效率,主要为职能职责履行情况、基础管理建设情况、行政权力行使情况、政府服务提供情况和满意服务实施情况。
社会效果,主要为改革创新情况、社会满意度测评情况和行政监督情况。
管理效益,主要为部门人均公用经费支出情况等。
具体考核指标及考核内容,每年第一季度将结合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等予以细化明确。
第十条效能评价指标,主要为政府部门职能职责、基础管理、行政权力、政府服务以及满意服务等方面制度设计和实施运行的有效性。制度设计的有效性主要指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完善性和实施效果等;实施运行的有效性主要指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正确履行职责等。
第十一条 年度效能评估采用百分制,最终得分按效能考核与综合效能评价6:4的权重折算计入。其中,效能考核按百分制评分;综合效能评价分A、B、C三个等级,A等为85分及以上、B等为70分以上85分以下、C等为70分以下,具体分值按等级折算。
第四章 效能评估主体及依据
第十二条 效能考核由区编办牵头并联合政府效能建设工作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具体分工如下:
对职能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主要由区政府办、审改办、效能办等部门负责;
对基础管理开展情况的考核,主要由区发改委、信息委、财政局、公务员局、规土局、档案局等部门负责;
对行政权力行使情况的考核,主要由区法制办、信访办、编办、审改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对政府服务提供情况的考核,主要由区审改办、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对满意服务实施情况的考核,主要由区效能办、民政局、城市综合管理和应急联动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对综合管理效益情况的考核,主要由区财政局负责。
第十三条 效能考核的依据是每年制定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效能评价由区编办组织,一般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效能考核和部门自我效能评价的基础上开展实施。
第十五条 效能评价的依据和标准为: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行业规划和方针政策;
行业管理制度;
部门职能职责和工作计划;
相关行业政策、专业技术规范等;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章 效能评估程序及期限
第十六条 效能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制定效能考核工作方案;
考核动员和前期准备;
区编办组织有关部门以及“第三方”采集效能考核相关数据,作为年终效能考核基础资料。
区编办组织被考核部门,对照考核指标就效能考核的内容进行自我测评,形成相应考核指标的数据和资料。
区编办组织有关部门采集和整理考核信息,汇总和查访核实基础数据、资料,并根据分工对被考核部门效能情况进行考核。
区编办汇总社会满意度测评、窗口服务明查暗访、窗口服务投诉、窗口明查暗访、12345热线投诉及处置等情况。
区编办对自我测评、指标考核、满意度测评结果进行复核和分析,综合形成考核结果。必要时召开区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效能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收集涉及考核内容的相关资料;
各部门开展自我效能评价;
对相关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定性或定量分析各项评价指标完成情况;
对照效能评价依据,作出总体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效能考核一般每年11月开展并完成,综合效能评价一般于每年10月收集信息材料并于11月底完成。区编办在效能考核和综合效能评价完成后,于每年12月初组织“第三方”根据考核情况编制政府部门效能评估“一部门一报告”,确定评估等次,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专项效能评价视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六章 效能评估结果运用及效能改进
第十九条 效能评估结果按照下列方式运用:
年度效能评估结果,纳入区级机关绩效考核以及街镇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年度效能评估报告,将呈送区四套班子领导阅示,并作为区相关领导对各部门绩效考核评分的重要参考。
年度效能评估报告,作为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政府部门效能评估报告,经保密审查后,适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评议。
年度效能评估报告提出的改进效能工作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应采取有效的举措予以落实,制定提高效能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区编办每年以“回头看”的形式予以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 效能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涉及制度设计和实施运行不合理的,由审改部门牵头会同各部门完善和优化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的方案,并纳入下一年度效能评估内容;
涉及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
涉及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互为掣肘、效率低下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教育帮助、通报批评、告诫、限期改正,对责任人调离现岗位、停职和免职等;
涉及窗口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区范围内定期通报,并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整改;
涉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编办责令其限期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