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市委市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支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奉贤区《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若干产业政策》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激发我区中小企业创造活力,提升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和规范管理的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积极鼓励创造有效发明专利。对当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3000元、800元资助,PCT涉外授权专利给予3000元资助(同一专利最多资助3个指定国),年内同一个专利权利人资助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区内中小企业当年度获得国家级、市级发明创造奖(专利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5000元奖励。
二、鼓励专利新技术成果技术转移。对高校、科研院所近三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成功转让(专利权独家转让)给区内中小企业实施产业化的优秀项目,给予第一发明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大力推进国家专利保险试点城区建设。对区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实施核心专利技术购买专利保险补贴。按照专利保险实际支付保费额,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万元。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专利)维权,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知识产权并获得胜诉的企业,给予其服务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及调解法律服务费用等)不超过50%的补贴,对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四、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推进本区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诚信氛围,服务经济转型,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推进“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活动。当年度给予第三方创建和管理基础工作扶持经费5万元,并按当年度新认定的市级承诺单位每家6000元标准给予第三方服务补贴,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做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对获得上海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专利示范企业、专利试点企业,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的15%予以配套资助。对获得新认定的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
六、推动知识产权贯标工作。鼓励科技型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予以资助和奖励。
1.对获得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体系认证(GB/T 29490-2013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且符合奉贤主导产业方向、自主发明专利产业化成效显著的企业,在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内享受政策,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助。
3.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且符合奉贤主导产业方向、自主发明专利产业化成效突出的企业,在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内享受政策,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助。今后如该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给予其不超过100万元追加奖励。
七、建立健全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由区财政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首批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对实际发生的融资损失,由金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以及风险补偿资金分别按照60%、10%、30%比例分担。
八、加强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平台)建设。鼓励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利(保险)联盟、行业协会、战略研究机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专利运营机构等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专项支持,每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本实施办法由奉贤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起施行,有效期5年。当年度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享受相关政策,避免重复资助。奉贤区原有知识产权政策若与本办法不一致,具体实行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奉贤区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奉贤区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高效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牵引作用,按照区《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办法》中设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中,专利质押融资所服务的对象,是指在本区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取得合法、有效、有价值的授权专利,申请的担保资金将主要用于企业的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广应用以及应对突发灾害事故所产生的合理的资金需求。
二、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担保损失是指金融担保机构为上述服务对象提供专利质押融资担保后,被担保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本金,按照相关协议,所发生的本金损失。
三、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是由区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该专项资金委托金融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接受监管。
四、金融担保机构单笔担保金额的上限为人民币350万元,具体额度以质押专利的实际评估价值为准,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担保费率1.5%,主要根据企业专利价值评估结果,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情况,保险担保费率可以视情况进行一定的浮动,浮动比例不超过30%。
六、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基准利率执行,主要根据企业专利价值评估结果,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情况,贷款利率可以进行一定的浮动,浮动比例不超过30%。
七、风险补偿资金按照“鼓励风险控制,承担有限损失”的原则予以实施。对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由金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以及风险补偿资金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分担,其中金融担保机构承担比例60%,合作银行承担比例10%,风险补偿资金承担比例30%,但风险补偿资金以其账户实际结余为年度补偿上限,超出部分由金融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按照约定比例予以承担。
八、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金融担保机构对上一年度确认的担保损失,办理风险补偿结算手续。
九、金融担保机构在经营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时,在未发生担保损失的情况下,应确保资金账户的保值增值,对于已经发生的担保损失,在办理完风险补偿结算手续后,如果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已经清零,金融担保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区财政、金融办和知识产权局进行相应的审核与评估后,对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再充实。
十、金融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化运营等方式,对发生担保损失的质押专利进行后续处置,通过合理有效的处置,将坏帐风险降到最低,对于处置所得,将按照上述相应的承担比例,进行相应的分配。
十一、金融担保机构将作为主追偿人,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合作银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应给予帮助配合,对于追偿所得,将按照上述相应的承担比例,进行相应的分配。
十二、本管理办法由奉贤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进行试点运行,试点期2年。试点工作结束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