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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2-07-04 00:00:00  来源:吉林企业网  作者:

在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的项目,除享受国家赋予的行业相关优惠政策和国家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出口加工区、边境互市贸易区等相关优惠政策外,在“十二五”期间还享受合作区制定的如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第一条 对入驻合作区的企业上缴所得税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加工类企业前两年全部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非加工类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减半返还。

第二条 加工类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建筑安装营业税,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额补贴给企业专项用于该项目的二次配套。

第三条 对在合作区注册企业总部,设立决策中心、财务结算中心、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会展中心,且在合作区结算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州赋予的优惠政策外,前五年给予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返还政策。

二、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入驻合作区的加工类企业,在建设期间,免征合作区本级权限范围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不含水、电、气费等)。

第五条 对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或获得国际和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实施后产生规模效益的企业,或获得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及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凡符合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对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有拉动作用,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补贴。

三、奖励政策

第六条 对“十二五”期间投资建设且注册经营期10年以上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社会影响力及经济拉动作用等,在项目投产或达产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投资奖励: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下同)或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或年产值达到6000万元—9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或年产值达到9000万元—1.5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1亿元或年产值达到1.5亿元—3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5亿元或年产值达到3亿元—15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0万元。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达到15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产值追加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凡符合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由合作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且注册经营期10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经营奖励:

(一)对实现当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下同)以上,其上缴税金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不含原省共享收入和教育费附加,下同)年增长率超过10%的企业,按较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3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二)对实现当年销售收入5亿元—10亿元,其上缴税金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年增长率超过12%的企业,按较上年增长12%以上部分3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三)对实现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5亿元,其上缴税金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年增长率超过15%的企业,按较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3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四)对实现当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1亿元,其上缴税金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年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按较上年增长20%以上部分3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五)对实现当年销售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其上缴税金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年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按较上年增长20%以上部分2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六)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业投入项目,其上缴税金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较上年增长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较上年增长部分3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七)对新注册的未征地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其上缴税金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达到100万元-500万元的,每年按其当年上缴税金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15%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其上缴税金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超过500万元的,每年按其当年上缴税金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2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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