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经委制定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 认定及管理办法》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 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升松江 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 税局、市地税局、上海海关《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 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技?2015?214 号),结合松江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 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 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 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企业 技术开发中心(公司),可以是企业建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以技 术开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 术开发部门。
第三条 为实施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设立“松江 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由区经济委员会、区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共同负责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 的认定、管理工作。下设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下 简称“区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具体负责区级 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受理、认定、考核、日常管理及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 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 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 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 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 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 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三)申报企业处于行业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申报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 5000 万元或成长 性好、年销售产值连续三年增长 30%以上。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 备和场地等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 入,企业上一年度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 低于 3%,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 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 低于 20 人,在同行业中具有一支较强的技术队伍,并有一批技 术骨干和技术带头人。
(六)企业具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 3 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在申请 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必须有专利申请。
(七)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指申请松江区企业技 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松江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区级企业技术 中心创建)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经审计的审计报告;
(四)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 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 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五)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 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所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其它可以证明企 业技术开发机构研发能力的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登录“松江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项目申报服务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申报项目信息及其他材料,并按要求将纸质申请材料报所在街、镇或开发区。
(二)所在街、镇或开发区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 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申报企业向区经委递交具有推荐意见的申请材料, 区经委进行受理审核。
第八条 评审与颁证 区认定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复审;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领导小组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上海产业政策、审查结果及专家 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松江区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名单。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由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 认定领导小组颁发“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并授予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铜牌。
第三章 考核制度
第九条 区经委每年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 次考核。
第十条 参加考核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规定的时 间将以下材料上报区经委。
1、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自评表。
2、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总结材料。
3、上年度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已通过评审的成果、 专 利证 书或 受理 通知书 、以 及其 他证明 知识 产权 文件 的复印 件)。
4、上年度承担的主要开发项目及其进展。
第 十一 条 区 经委对 企业 上报 的材 料及 相关 情况 进行 核 查,核查方式包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并对企业上报的数 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警告、不合格四个 等级。
1、评价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 65 至 89 分之间为合格;
3、评价得分 60 至 65 分之间为警告;
4、评价得分 60 分以下、基本条件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或 连续两年考核为警告、逾期不上报考核材料的均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对评价结果 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产出成果 显著的企业和技术中心创建工作先进工作者,给予一定的精神 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调整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
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情况,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区认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考核为不合格的;
2、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松江区企业技
术中心;
3、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违法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对调整与撤
销的区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考核材料内容和数据应 真实可靠。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将撤销其申请 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已获松江区企 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实后,撤销其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松江区企业技 术中心。
第十八条 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 对于评价得分 60 至 65 分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 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对经认定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由区政府给 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贴;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给予 40 万元一次性补贴;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 术中心,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补贴是指松江区政府对企业技术开发
机构用于开发机构基础建设、购置用于研究开发必需添置的设
备或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的补贴,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 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企 业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松江区财 政局负责对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 情况拨付资助资金。若发现企业没有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的,保 留追回拨出款项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原《松 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管理办法》(沪松府?2011?20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