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区域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调结构、促转型”工作进程,依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及《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服务业发展。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以及需重点引进的企业。申报单位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和需支持的项目均应在宝山。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条件
支持申请国家、本市相关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和本市各类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和本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引导资金予以配套。
支持服务业集聚区等载体建设
加快建设培育发展具有集聚辐射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等载体,对所在街镇给予相应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获得国家、本市和本区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以及特色产业园。
1.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定位明确、功能配套完善、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企业入驻率、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大于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2.特色产业园:功能定位明确、主导产业突出、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企业入驻率、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大于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3.重点楼宇:产业定位明确、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企业入驻率、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大于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具有信息、技术、人才、交易、融资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和企业发展
1.重点支持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服务业项目,对列入《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和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重点项目予以引导资金支持。
2.加快吸引重点成长性服务业企业,对在集聚区、特色产业园、重点楼宇内租、购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重点成长性企业,经认定,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200万元。对购、租5000平方米以上的重点大企业、大项目的引进,经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专项资金支持。
3.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设立研发机构和结算中心。对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属跨国公司地区研发中心和结算中心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4.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服务业品牌。对经认定的知名商业、服务业品牌企业以持有物业或整体租赁方式,自主经营或以委托管理方式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商业、服务业品牌企业,且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5.对现代服务业重大活动、专题调研及对外宣传等项目,经认定,给予相应的引导资金支持。
支持区域特色产业快速集聚发展
1.鼓励支持各街镇培育形成特色产业,对已形成明显特色并快速发展,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产业,每年分别安排引导资金与相关街镇、园区设立的特色产业发展资金配套,由街镇、园区与区共同加大对新引进重点服务业项目和企业的扶持,加快特色产业的集聚发展。
2.相关街镇在实施对特色产业培育发展中,将拟重点引进的企业和项目以及扶持资金报区商务委预审,并经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会审,在街镇特色产业发展资金拨付到位后,区级引导资金按1:1比例予以配套。
3.各街镇每年年初将上年度特色产业发展情况报区商务委,经审核认定后,参照本款第一项执行。
4.对未形成特色产业的街镇服务业发展的扶持,以及特色产业之外的服务业项目,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执行。
支持旅游业及邮轮产业发展和能级提升
1.支持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和上海国际邮轮产业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区的功能建设,促进邮轮、游艇、游船产业集聚,对落户实验区、试点区的企业和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给予重点扶持。对落户实验区、试点区的邮轮公司,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落户实验区、试点区的邮轮船舶供应企业、邮轮船务、邮轮代理、邮轮旅行社、邮轮人才培训等邮轮配套企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收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落户实验区、试点区的游艇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收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用于进一步加强宝山旅游标准化体系建设,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功能,鼓励旅游企业参与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支持品牌项目的引进和开发,提升旅游产业能级和综合竞争力。具体根据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相关规定执行。
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对全国性、全市性的行业协会和引进国际性行业协会落户本区,给予最高5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对落户在本区,并在服务业招商引资方面成效明显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机构,经区有关部门绩效评定,每年按照年度引进项目注册资本累计总额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经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组织机构
区商务委负责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评审、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申报和审批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管理和监督
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3年。
本办法由上海市宝山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