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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闵行区关于进一步鼓励本区企业对接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11-28 00:00:00  来源:  作者:

闵府发〔2016〕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闵行区关于进一步鼓励本区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8月23日区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9月12日

闵行区关于进一步鼓励本区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根据闵行区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和《上海市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区内企业实现资本、科技、人才与产业的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范围

围绕闵行建设面向国际的先进制造业高地、国际贸易中心的重要承载区、创新经济核心区发展目标,支持符合闵行区“十三五”规划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内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智能制造等具有比较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研发科技、高端商务、财富金融、现代商贸、文化创意、教育健康等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扶持政策

鼓励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

1.支持企业以上市为目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区持续经营二年以上的企业,因上市改制资本量化涉及的地方贡献,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具体金额按项目化方式进行核定。

2.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上海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

3.对改制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本区企业申报材料获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或注册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5.本区企业获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上市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6.本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全区参照大张江政策执行。

鼓励企业在境外上市

7.境内控股公司通过海外控股平台公司,成功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本区企业,视不同上市地筹资成本及维持费用的高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

8.本区企业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留在本区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9.本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按照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用于本区投资的,按资金实际到位金额的0.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引入股权投资

10.对吸引到战略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区财政对其产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等、评估费等中介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贴,同一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次。股权投资机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鼓励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

11.鼓励本区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开或私募发行公司债券。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区财政对其发行私募债所发生的担保增信费、评级费、审计费、律师费等中介费用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保障和服务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

1.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闵行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区委政研室、区工商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区税务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负责牵头协调本区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落实相关工作;各镇、莘庄工业区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企业上市的具体工作,形成市、区、镇联动推进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我区企业上市工作有效推进。

3.加强考核。区政府建立对各镇、莘庄工业区的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将企业上市工作列入镇、莘庄工业区年终考核体系。

明确职责分工

4.区经委负责企业上市资源的开发和培育,开展企业上市辅导、政策培训,建立企业上市数据信息库,推动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本区企业上市的跟踪服务和政策协调,出具相关合法合规文件;各镇、莘庄工业区负责属地内入驻企业的挖掘、服务和推荐,建立拟上市企业培育机制,做好优质后备企业的摸底、筛选、推荐申报工作。

优化政府服务

5.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凡被纳入区上市培育数据库的企业在对接资本市场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批、房产过户、税收证明、工商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给予“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经行政审批的业务。

6.重点上市培育企业优先享受相关政策。对上市培育企业在技术开发、节能减排、促进本区劳动力就业等方面,优先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基金和资金的扶持;优先认定或推荐重点上市培育企业申报有关称号或资质。

政策监督与评估

7.区经委、区财政和区审计局对各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经委、区委政研室等部门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实施,有效期3年。

同一项目扶持资金不得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扶持力度与企业的经济贡献紧密匹配。

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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