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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9-23 00:00:00  来源:区发改委  作者:

虹口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7月4日第21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虹口区财政局

2016年7月13日

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城区安全运行,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实现城市维护常态长效规范管理,提高维护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 适用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区级城市道路、下水道、防汛、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河道、截污纳管、公共消防、房屋修缮与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其他基础设施改造的城市维护项目管理,适用本意见。

区级城市维护主要内容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和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治理市容环境,对存量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小改小革、大中修、瓶颈疏通、日常维修养护、应急处置以及相关城市维护管理的各项活动。

二、 管理原则

城市维护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原则,落实责任,健全机制,行业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面提升本区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水平。

三、 职责分工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维护计划和实施方案,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项目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维护项目的责任主体,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以及行业维护标准和规范要求,指导、协调、组织实施本行业的城市维护工作,确保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涉及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有区建管委、绿化市容局、房管局,若涉及其他的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执行。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四、 预算管理

区财政局依财力许可,确保必需、突出重点的原则,按有关程序,经区政府批准后,将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资金纳入区建管委、绿化市容局、房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管理。

区建管委、绿化市容局、房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安排,进行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并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请资金。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或调整预算的,应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五、 审批管理

区级城市维护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项目性质,采取不同审批方式。

工程类及整治类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施工图设计深度编制城市维护项目实施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实施方案的设计方案、投资额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批复实施方案,项目总投资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预算范围内。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投资额开展项目建设,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由于涉及公众及城市运行安全、物价上涨、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投资额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日常维护类等其他城市维护项目

原则上套用市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定额,编制项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六、 资金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安排、项目批准文件和项目进度,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财务监理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请用款。区财政局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建设进度,按国库单一账户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七、 建设管理

城市维护项目参照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建设期管理,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行业标准和规范开展项目建设。

城市维护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建设有关的服务、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采购。项目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维护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区财政局负责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工程进度和设计变更等方面管理。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决算、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

八、 监督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维护项目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监管,并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区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对城市维护项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委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九、 附则

本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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