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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7-22 00:00:00  来源:  作者: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6月29日经区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2日

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简化和规范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区级城市维护、信息化、教育和卫生维护类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和各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修缮等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管理、民生保障等修缮维护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贴息或市级城市维护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投资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安排应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职能分工

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管理、审计、规划土地、环保、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五、计划管理

(一)发展规划。

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并经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及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储备库。

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发展建设规划等,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项目单位应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其中对项目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及时开展前期研究。

(三)年度计划编制。

每年第三季度,结合预算编制工作,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上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的必要性、功能定位、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维护类及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向区财政局上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区发改委根据发展建设规划及区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量入为出、确保必需、突出重点、统筹平衡的原则,会同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规土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会审后,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年度计划执行。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调整。项目单位应尽快启动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至年中仍未启动的正式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如遇市相关部门临时下达任务,或由区政府确定,或涉及公众安全等确需年内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相关程序及时申请追加年度计划。

六、审批管理

(一)审批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的基本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维护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深度委托编制实施方案报批。

(二)项目建议书表格化审批。

列入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试行项目建议书表格化审批。项目单位填报项目建议书申请表,区发改委出具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表。项目单位可依据审批意见表分别向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规划设计要求、环评审批等手续。

项目建议书申请表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表,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提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合理需求,报区发改委审批;按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同时向区发改委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质量安全、社会稳定风险、节能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以下文件: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或设计要求;

2.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5.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区发改委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改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设计单位招投标的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按市住建委关于市、区审批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对建筑安装工程费1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对建筑安装工程费1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建管委可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估。

初步设计概算经评审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增加幅度低于10%且增加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经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会审后,由区建管委在初步设计审批时一并批复。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10%或增加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调整报告,重新报区发改委审批。

(五)审批条件的一般规定。

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环保、安全生产、技术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概算调整。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建设,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涉及公众安全、城市运行安全、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或预计增加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将调整概算及时报区发改委,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财务和资金管理

(一)财务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二)资金管理。

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三)资金申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投资、建设进度、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应当办理政府采购,并在申请资金时提供中标通知书。

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总投资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维护类项目总投资以批准的实施方案投资估算为准。

(四)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按批准投资、按年度预算、按建设进度、按合同约定”原则及有关规定,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拨付资金。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并可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八、事中事后管理

(一)招投标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根据法律法规可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项目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须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前应完成施工图审查,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具备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完成后,合同各方应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除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外,严禁超合同价款结算,坚决防范“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小额工程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通过“三重一大”集体讨论或符合有关规定的竞争性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小额工程监管。

(二)财务监理制。

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财务(投资)监理机构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获批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及绩效评价工作。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应严格按照财务监理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工程监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工程进度和设计变更等方面管理。工程监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工程监理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项目审计。

区审计局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直接组织审计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区审计局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对于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等方面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五)档案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批准后60日内至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档案登记。具体办法按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区重点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采用代建制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相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稽察。

区发改委根据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管理相关规定,按照稽察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稽察,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八)项目后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有选择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九、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一)工程价款结算。

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由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查;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选取中介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查。

(二)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等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及相关材料,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区财政局及时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据此办理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和固定资产管理。

区档案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竣工档案验收工作。

十、法律责任

(一)项目单位的责任。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严格依法合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报告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资金使用等情况。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区发改委可对项目单位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计划和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区财政局可对项目单位作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区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和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区档案局对重点档案损失的项目单位依法查处。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

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代建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不按相关规范要求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由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暂停其承担本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并建议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将不良记录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职能部门的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一)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除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及本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间接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国有企业建设项目。

通过回购等间接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国有企业建设项目,适用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参照本办法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三)其它事项。

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本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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