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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时间:2013-11-08 00:00:00  来源:徐汇区人民政府  作者:

徐府发〔2013〕21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第十五届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10月23日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上海市审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就《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审计监督管理工作,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等非经营性与公益性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第三条区审计局依法对适用《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第四条凡适用《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的建设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还可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五条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区审计局直接开展审计。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相关部门根据《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区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也可直接组织审计。第六条区审计局在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区审计局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数据。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对于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区发展改革委应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及调整情况,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抄告区审计局; 对于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将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批复抄告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应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及调整情况,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抄告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应根据审计报告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等事项,并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抄告区审计局。区建设交通委应将属于区级审批范围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批复抄告区审计局,并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抄告区审计局。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通报区审计局,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第七条属于区审计局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并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区审计局将纳入审计项目库,并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时开展审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第八条区审计局应当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区审计局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的,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工程成本支出情况。第九条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区审计局;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区审计局对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后,对审计报告做必要的修改。区审计局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等部门。第十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其中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区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其中对改变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区审计局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第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批复调整项目投资,并对区审计局依法提请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处理。区财政局根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对区审计局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进行处理。区监察局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问责。区建设交通委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审计反映的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区审计局应当及时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监督控制,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况依法给予劝诫、取消委托资格、吊销执业资格等相应处罚。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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