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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时间:2013-05-31 00:00:00  来源:徐汇区人民政府  作者:

徐府发〔2013〕9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日第十五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4日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健全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等非经营性与公益性项目,具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类基本建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装修、校舍维修、旧住房综合改造、道路大中修、环境整治等维护维修类工程项目;市政基础设施、住宅配套道路等重大工程前期费用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第三条 投资安排原则政府投资安排应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遵循量入为出、确保必需、突出重点的统筹平衡原则,遵守决策科学、权力规范、资金可控和责任可究的管理要求,有利于履行政府服务职能,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投资方式政府性资金投入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第五条 职能分工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计划和审批管理,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安排、管理、执行和全过程资金监管。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稽察办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稽察。区建设交通委、区国资委、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行管理。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六条 计划编制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七条 项目储备区有关部门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行动计划等,研究提出3-5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列入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对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年度计划编制每年第三季度,结合本区预算编制工作,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上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的必要性、功能定位、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政府投资计划的备选项目,原则上应从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参照基本建设管理的维修维护工程、重大工程前期费用类等备选项目,可直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区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会审后,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第九条 年度计划执行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计划内容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对当年度新增急需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的可行性确定资金渠道及额度,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增补列入年度计划。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不可预计等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审核,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根据项目调整申报情况,年度计划调整分别在年中、年末进行。第三章 审批管理第十条 审批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维护维修类工程、重大工程前期费用等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简易审批管理程序,对项目内容和概算进行批复。具体简易审批程序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的功能要求,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如有必要,由区发展改革委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提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合理需求,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发展改革委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未通过咨询评估的项目不予审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会同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财力投资额度。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委托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区建设交通委审批。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初步设计由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建设交通委征询区发展改革委意见后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建设交通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初步设计由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并委托区建设交通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建设交通委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额10%及以上或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先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过程中,对审批部门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向审批部门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材料。对材料齐全的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评估意见,对情况复杂的项目最多延长至30个工作日。评估过程中,项目单位有方案调整或资料补充的,评估时间从补充资料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五条 概算及实施方案等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建设,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有变更应及时上报。凡投资已完成50%以上的项目,不再受理概算调整申请。待项目竣工后,根据审计审价结果再由区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定。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金额调增幅度未超过原批复概算金额10%且调增金额未超过300万元,或者装修、维修维护类非基本建设项目调增金额未超过300万元的,项目单位需提交情况说明,经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分管区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整。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金额调增超过10%或者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或者非基本建设项目调增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项目单位需提交情况说明,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如有必要,区稽察办可对概算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进行稽察,并出具项目稽察意见后再进入调整概算程序。第四章 财务和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加强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区财政局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 资金申请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投资、工程建设进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建设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的投资额,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维修维护类项目、重大工程前期费用的投资额,为批准的概算或实施方案投资估算。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按批准投资、按预算、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并按季将年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进、扩建项目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区发展改革委。第五章 建设管理第十九条 招投标制根据本市、区相关规定需要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拆分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二十条 财务、工程监理制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至竣工财务决算整个过程进行资金和财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属于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其档案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市及本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其它建设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旧住房综合改造和修缮工程项目、住宅配套道路项目的实施及建设管理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项目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具体代建制试点管理办法由区建设交通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务监理机构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并按规定进行项目审计。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单位应当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计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是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务监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项目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并将申请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同时报送审价报告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由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管理权限,并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项目组织审计。审计结束后,由区审计局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有关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区审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区财政局及时审查批复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依此办理建设项目的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项目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切实做好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进一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的责任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严格依法合规建设。并在每季度5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季度项目推进情况,在每年度12月15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区发展改革委可对项目单位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计划和停止审批其它项目等决定;区财政局可对项目单位做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区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区档案局对重点档案损失的项目单位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必须按照政府服务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委托。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行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其3年内在本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建议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管理部门的责任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项目稽察区稽察办负责组织实施对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招标、投标开展情况、项目质量控制措施及落实的情况等稽察,并对重大事项和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除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及本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其它事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贴息或市级城市维护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以委托代建、回购等方式最终由政府性资金支付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工、青、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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