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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县招商引资实体型企业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07 00:00:00  来源:高淳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一)土地政策:

凡外商或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新办工业、农业类生产加工型企业,其所需用地由县、镇两级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后实行有偿出让或租赁使用。

1、有偿出让。外商或外来投资者新办上述企业,根据用地需要和投资密度(具体标准即时公布)的要求,实行有偿出让。价格为:高淳开发区(含双高路沿线的淳溪、古柏、漆桥工业园区)规划区内土地不低于10万元/亩;镇域范围内土地不低于6万元/亩。

2、租赁使用。按高淳经济开发区(含双高路沿线的淳溪、古柏、漆桥工业园区)规划区内土地不低于4元/平方米?年;镇域范围内土地不低于3元/平方米?年标准执行。外商或外来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达100万美元(1000万元)、300万美元(3000万元)、500万美元(5000万元)和1000万美元(1亿元)以内的项目应分别于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内建成投产。超出期限,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荒芜费。对投资达300万美元(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需给予特殊优惠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税收及财政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

(1)增值税部分:

对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的生产型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以5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的生产型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以全额标准给予奖励。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指初级农业产品),免收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国税法171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而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可给予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优惠。

(2)企业所得税部分: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给予5年优惠,即前3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后2年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注:增值税部分不在内)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县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可以延续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

(3)地方所得税部分(指按应纳税所得额3%征收部分):

对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第一项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再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第一项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规定享受地方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可再给予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2、外来投资者所办企业

(1)增值税:

对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以5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

(2)所得税:

外来投资者在淳兴办的工业企业、其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从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奖励给外来投资者。

3、其它规费政策:

(1)外商及外来投资者所办生产型企业使用的土地,10年免缴土地使用费。

(2)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和外来投资者新办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免收纯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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