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镇发〔2005〕1号文),特制定以下实施细:
一、大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的分解
全市力争每年新引进和建设大项目10个以上。2005至2007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的年度工作目标分别为:丹阳市、镇江新区2-3个,其他辖市区1-2个,市直1-2个。
二、大项目的申报和认定
1.单位自报。新办的大项目或自2005年1月1日起实际投资达到规定要求的已批、已开工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均可填报《镇江市大项目建设申报表》。辖市区及镇江新区项目报送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直项目报送主管部门。
2.初审推荐。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正式上报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
3.审核认定。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牵头,召集市委、市政府相关秘书长、市委研究室、市发改委、经贸委、外经局、农林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在项目首期资金到位后,
由市政府正式确认。
三、大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
1.确保大项目用地指标的落实。大项目用地由市有关职能部门、项目所在地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向上汇报,争取上级有权部门的核准。市年度建设用地指标预留30%优先用于生产性大项目建设。需跨行政区供地的,由市政府协调。
2.优先保证大项目生产、建设用电。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把大项目企业作为重点保障对象。限电方案提前3天以上通知大项目企业。大项目企业建"双回路"的,优先办理手续、安排建设,其第二回路的配电贴费优惠征收,具体标准由所在地政府(新区管委会)、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与供电部门协调确定。
3.加大对项目建设的金融扶持。将大项目企业纳入全市年度银企合作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大项目企业由金融部门组织银团贷款。企业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于大项目建设,其募集资金总量不到1500万美元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1500-3000万美元的奖励30万元,3000-5000万美元的奖励40万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境内上市的照此执行。内资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出口信贷建设大项目的,由项目纳税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企业从其他渠道融资用于大项目建设的,酌情予以奖励。
4.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大项目企业申报和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财政贴息和补助。其地方配套部分,市和辖市区、镇江新区两级财政必须及时落实。
5.认真执行税收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措施的落实。及时、足额办理出口退税。允许企业按照国税发〔2003〕第113号文规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大项目企业产品深加工接转、间接出口的,税收由市政府或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给予优惠。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对大项目企业进行税务稽查。
6.规范和优惠对大项目的收费。将市政府《关于对镇江新区外商投资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镇政发〔2004〕1号文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大项目企业及其他省级开发区。各辖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此文件的精神和原则,制定和公布对大项目企业、省级开发区进区企业收费减免的项目和标准,明确由大项目所在地政府或省级开发区负责实施或代缴规费的事项及操作办法,严格实行收费准入制度。大项目建设期间,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优惠政策收取,其减免的部分先办理缓缴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投资要求的正式予以减免,否则仍按原标准补足。
7.大项目异地落户或调整到开发园区的,招商引资指标的统计考核双方各计50%;落户地区按项目每年实际到位投资的1%补偿引荐地区3年,自项目批准注册之日起,每满12个月兑现一次;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由项目落户地区承担。
四、大项目建设的奖励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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