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夏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北区党委、管理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公司,相关企业:
《武进国家高新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已经武进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进国家高新区党工委 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10月20日
武进国家高新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
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引导和支持武进国家高新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体系的健康发展,提升其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优化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及常州市、武进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均在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二、鼓励众创空间建设发展
1、众创空间是指顺应用户创新、大众创新、开放创新趋势,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服务场所,面积一般不低于800平方米,不高于3000平方米;
(2)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3)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内容丰富,计划合理。
2、鼓励社会力量在园区开办众创空间,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对当年新建并实际投入运营的民营性质的众创空间,经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认定后予以授牌,并按财政审核后的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园区众创空间做大做强。对当年成功升级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众创空间,累计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每次升级补足差额)。
4、由众创空间孵化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或当地知名企业200万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经审核,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不超过5万元每项目的创业辅导奖励。
三、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
1、孵化器指获得国家科技部、江苏省科技厅或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批复,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
(1)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场地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含);专业型孵化器场地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含),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含);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含);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孵化器已出租面积的75%以上(含);
(2)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人数不低于8人,具有孵化器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30%),可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专业服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孵化器建设。对经市级以上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该孵化器内经备案的在孵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财政留成部分25%资助孵化器,孵化企业毕业后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财政留成部分20%奖励所在孵化器。
3、对当年成功升级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每次升级补足差额)。
四、鼓励孵化器、加速器培育上市企业
对经市级以上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奖励孵化器、加速器运营团队30万元。
五、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1、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园区内符合法律法规投资设立的,以市场为导向、以驱动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有效运用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和技术,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检验检测、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产业孵化及高科技创业投资等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型法人组织:
(1)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切实解决园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企业技术难题,促进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和固定的科研场所,有专门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
(3)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实验的专业人才队伍,鼓励开展产业孵化及高科技创业投资服务,配备孵化器管理和创业投资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
2、支持企业及产业联盟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对企业或产业联盟与科研院所、著名高等院校合作兴办的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按照不超过机构近5年投入的在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0%的比例,累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3、落实技术服务收入税收减免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科技主管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后,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该机构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参考文件:《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4、加快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项目信息资料向社会开放,提供研发实验等技术服务。根据开放的科技资源量及市场评价的服务业绩,每年遴选不超过3家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家一次性2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六、鼓励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
支持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举办有助于推进创新创业的各类活动,经审核,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活动总支出金额30%的补贴,对每个承办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七、全力扶持在孵企业发展壮大
1、在孵企业必须是入驻园区市级以上孵化器且满足以下条件(参考文件:《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
(1)注册资本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出资部分在500万元以下(含),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新能源、新材料等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企业连续两年累计开票销售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含);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符合环境评价和节能减排要求;创业企业股东以自然人为主;
(3)在孵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含),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新能源、新材料等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含);
(4)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含)。
2、在孵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高新区财政留成部分25%资助该企业。
3、由园区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推荐,在省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的创业项目团队或创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奖励。
4、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或当地知名企业200万元(含)以上股权投资的在孵企业,经审核,给予5万元的创业奖励。
5、对年度开票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创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创业奖励。
八、鼓励毕业企业做大做强
1、申请毕业的企业必须在园区市级以上孵化器孵化时间超过一年,每年复审合格,无不良记录,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任何两个条件:
(1)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两年开票销售累计超过1000万元(含);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2、对于符合毕业标准、销售超亿元的孵化企业,毕业后销售总部和研发总部设在园区的,将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毕业企业五年内撤离园区的,需返还此前给予的各项优惠奖励。
九、附则
1、申请单位根据武进国家高新区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政策的单位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2、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规划、管理园区孵化服务体系建设。管委会将定期对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新型研发机构以及拟进驻企业、在孵企业、毕业企业进行调研审核,不配合调研审核的载体与企业无权享受本办法实施的政策。
3、对于政策享受期满但未达到毕业企业标准的,视为肄业企业,将不再享受孵化企业和毕业企业的相关政策。
4、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三年,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加快众创空间建设的试行办法》(武新区发〔2015〕1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列表 武新区发[2016]32号关于印发《武进国家高新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