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4〕2号)和《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常政发〔2015〕2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溧阳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常州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常州市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并征求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规定由常州市和我市核准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按照《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4〕23号)“能放则放”的规定及我市相关文件精神,涉及到天目湖镇区域内的核准项目由天目湖镇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到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区域内的工业、园区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类核准项目由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