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项目
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增值税、营业税“三免三减半”。
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增值税、营业税“五免三减半”。
2、现代物流项目
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营业税三年内全额奖励。税收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营业税三年内75%奖励。
3、总部经济项目
(1)对投资2亿元(含)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总部企业可单独供地;对于企业建设集科研、办公、公寓、商业、酒店等功能于一体的总部大厦,酒店式公寓建设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
(2)16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3)外资总部企业,年实际到账外资达500-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到账外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上一年度内所缴税收(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开发、施工对财政的贡献)超过500万元的,税收“三免三减半”。
4、旅游项目
(1)投资兴建五星级以上宾馆、单体旅游项目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土地实行“一事一议”。
(2)投资兴建四星级(含)以上宾馆、新设立经营出境业务旅行社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大型旅游开发项目,企业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五免三减半”;市权范围内的行政性规费全额奖励返还。
(3)年纳税额首次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地方特色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5、中小型宾馆酒店项目
(1)资金补贴。对参与市区二日游线路开发,经认定的市区定点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或经济型酒店,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拥有50张以上100张以下(含100张)床位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500元;拥有100张以上200张以下(含200张)床位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800元;200张床位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1000元。能提供团队餐的,按照餐位数予以一次性补贴,每个餐位一次性补贴100元。
(2)接待奖励。对签订同行合作协议,并提供团队餐的市区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或经济型酒店,年度旅游接待量达到5000人次以上30000人次以下,给予2元/人奖励;年度游客接待量达到30000人次(含)以上,超出部分给予3元/人奖励。
(3)税收优惠。对企业、个人通过开办公司形式购买房产投资经营及新建、改建的市区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或经济型酒店,且参与市区二日游线路开发并明确为餐饮住宿定点单位的,对购买环节缴纳的契税由受益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对经营期间缴纳的房产税及企业所得税,5年内由受益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对签订同行合作协议的三星级以下旅游酒店或经济型酒店,5年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4) 价格优惠。签订同行合作协议的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或经济型酒店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企业实行同等政策。
(5) 金融支持。对改造和新建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或经济型酒店的,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银行卡收费执行对旅行社、大型景区售票等旅游行业商户实施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延期优惠政策。
6、大型商贸市场项目
(1)新建、改造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一次性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持有产权超过30%的,市权范围内各项规费的50%奖励给开发企业。
(2)新建、改造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开业后,以整体项目为单位,所缴纳的全部税收“两免三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