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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2-10-19 00:00:00  来源:萧山临江工业园区  作者:

  为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节能减排,加强我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精神和我市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2010-2012年期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包括市和区、县(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杭州市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行补助。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其动力电池均不包括铅酸电池。

  二、补助内容和对象

  (一)中央财政主要对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地方财政主要对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和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电池回收等给予补助。

  (二)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电池租赁等补助内容。

  1.直接购买补助:私人用户直接向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包括销售公司和4S店,同下)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2.整车租赁补助:租赁企业向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向私人用户出租。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3.电池租赁补助: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4.充电设施补助:财政对充电设施建设单位,按充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投入额(不含土地等投入)给予补助。

  5.电池回收补助:财政按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生产企业实际回收电池数量给予补助。

  三、申请补助的销售(租赁)企业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以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符合财建〔2010〕230号文件和我市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条件与要求。

  (二)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规模,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具备完善的租后服务体系;用于租赁的动力电池应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对电池的各项要求。

  (三)销售和租赁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的企业,应向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财建〔2010〕230号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补助条件、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等相关材料,完善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整车和电池按一定折扣回收的承诺书等。

  四、补助标准

  (一)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

  1.直接购买整车的,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给予补助。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动力电池组能量超过10千瓦时的部分,给予每辆2000元/千瓦时的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超过20千瓦时的部分,给予每辆3000元/千瓦时的补助,最高补助6万元/辆。同时,对每辆车按0.09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充电补助,最长补助期限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租赁整车的,根据租赁合同,按每辆车0.09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充电补助,最长补助期限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同时,截至2012年12月31日,给予整车租赁费50%的补助,每辆车最高补助1000元/月。

  3.租赁裸车的(即租赁不含电池系统的纯电动乘用车,其动力电池单独向租赁企业租赁,享受电池租赁补助),根据租赁合同,于2011年年底前给予裸车租赁费50%的补助,每辆车最高补助1000元/月;2012年内,给予裸车租赁费30%的补助,每辆车最高补助600元/月。

  4.租赁电池的,根据租赁合同,按每辆车0.50元/公里的标准给予电池租赁费补助,最长补助期限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5.单位组织职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10辆以上的,每辆车给予3000元补助;个人以燃油车换购新能源汽车的,每辆车给予3000元补助。

  6.在杭州市实施的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的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入额(不含土地等投入)给予20%的补助。

  7.对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废电池的,按照实际回收量,给予15元/千瓦时的电池回收补助。

  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的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其余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五、申请程序和资金下达

  (一)直接购买。

  1.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补助包括中央财政的购车补助和地方财政的购车补助、充电费补助。

  2.由直接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私人购买和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销售给私人用户的发票;

  (2)购车者的杭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

  (3)购车者在杭州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4)说明车辆动力电池组能量(千瓦时)等关键零部件信息的有效材料。

  其中,单位组织职工个人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10辆以上的,由组织单位提供团购证明材料并填写《团购和换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个人以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的,由个人提供包括燃油汽车行驶证、新能源汽车行驶证以及燃油汽车报废凭据等相关证明,并填写《团购和换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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