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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6-03-14 00:00:00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

关于《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新区建设的全面推进,大量工程建设项目加快落地,对地质资料的需求日益加大。2014年8月舟山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试点,实行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开展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利于全面掌握土地、岸线、滩涂海岛等发展空间及资源潜力,从而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避免资源、安全、环境质量等问题;有利于全面摸清城市地下工程地质情况,夯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基础,能有效防范开发地下空间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促进地质成果共享,为政府和部门编制各项规划、围垦造地选址和招商引资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防灾减灾方面做到合理规划统筹安排,避免财政重复投入。为确保我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服务工作的科学有序推进,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地质资料汇交的范围、职责、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进行明确和规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五章19条,是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舟山实际情况和未来社会发展对地质服务的需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及要求等内容进行细化和本土化。

1.《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作了定义。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2.规定了汇交人、汇交内容、汇交期限和汇交程序。

一是规定谁为汇交人,即:政府出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除此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二是规定哪些资料需要汇交,即:成果地质资料需汇交内容一致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两份;应当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可复制到成果地质资料中,无法复制的部分作为附件汇交;要求符合国家有关编制标准,内容完整、齐全、制印清晰、着墨牢固,有利于长久保存。

三是规定何时汇交,即: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地质资料汇交人的汇交义务和期限;建设工程中因地质灾害评估、岩土工程勘察等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汇交。需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将汇交凭证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资料之一,并将汇交期限相对《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提前了180日。由于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汇交人的义务,且项目竣工验收前汇交人已完成该项目的地质工作及其成果编制评审,提前汇交期限不仅不会增加汇交人项目建设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而且有利于促使汇交人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时一并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可减少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次数。

四是规定如何汇交,即: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汇交人完成汇交;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修改,并限期重新汇交;汇交人可在汇交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3.《办法》规定了保管保护、社会公开以及开发利用的方式。

一是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由市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修复。

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可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地质资料馆查阅、复制、摘录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保护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有偿使用可由利用人和汇交人协商确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公益需要可无偿利用。

三、《办法》的实施时间

《办法》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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