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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经信委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节能部分)的通知

时间:2017-07-07 00:00:00  来源:  作者:

越城区经信局、财政局,市直各开发区经贸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7〕19号)切块下达我市市本级资金的有关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年节能量必须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准煤以上。节能项目应为2016年1月1日以来开始建设并已完成或在建的项目,在建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时间原则上应在2017年9月30日以前。已享受过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节能项目,不得参与申报。

2. 工业循环经济项目。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工业节水的年节水量必须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清洁生产项目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合计投入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限时间要求同第1项。

3. 电机和S7变压器淘汰替换。电机补助为对淘汰落后电机的企业按更新后的高效电机功率补助。S7变压器补助为对淘汰S7变压器且产权为非供电部门的补助。

4.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照GB/T23331-2009要求取得认证证书的“万吨千家”企业每家补贴5万元。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1. 企业申报。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组织开展企业申报工作,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申请报告、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审批文件、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对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其中,节能项目还需提供节能量审核报告。

其中:专项审计报告由入选参与绩效评价机构库或经政府采购中标的具备财政服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统一填报“2017年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节能量审核报告由省内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报告需明确年节约标煤数量。真实性承诺由申报单位出具,对资金申请内容、附属文件、项目未获省级其他资金等事项真实性承诺,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2. 项目初审。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负责项目初审工作,主要对申报企业完成节能任务情况、申报项目的真实性、项目节能节水绩效、项目投资实绩进行审核。初审完成后,于6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表格正式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3. 项目评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文件后,将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适用性进行审核论证。审核结束后,综合考虑项目节能节水绩效以及投资额等因素,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4. 资金公示。审核结束后,评审意见、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在绍兴市经信委、绍兴市财政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经信委 吴彦85166035;市财政局 成江85209657

附件:1. 节能改造项目申请表

2. 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申请表

3. 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4. 2017年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

5. 2017年浙江省节能与工业循环项目汇总表

6.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情况汇总表

7. 电机淘汰替换申请补助汇总表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经信委

2017年5月31日

绍市经信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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