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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18年修订)的通知安政发〔2018〕10号

时间:2018-03-05 00:00:00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日

安吉县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县区域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努力建设创新型社会和科技强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现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修订如下:

一、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县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3.5%,年均增幅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幅。县财政科技投入重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企业技术创新、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同时建立健全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

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县科技创业园建设运行,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科技孵化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园管理机构日常运行、扶持在孵企业创业等。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的,按每家1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机构。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上市、新三板挂牌的,按每家50万元、2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机构。对新建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通过后,按40元/平方米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支持租赁闲置厂房、办公楼等用于建设科技双创平台,考核通过后,按当年入孵企业实际利用面积年租金的40%奖励给运营主体,最高限额50万元。加大众创空间运行绩效考核激励力度,对众创空间每年开展绩效考核,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30万、10万元;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前五年根据空间内企业地方贡献,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补助运营单位。同时,对非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众创空间,前三年全额补助房屋租金,后两年减半补助房屋租金,具体按县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执行。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相关条款按《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执行。

扶持孵化企业发展。建立300万元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对从事科技成果、发明专利、高新技术产品等项目转化的,经认定给予每家企业10-20万元种子资金补助。

鼓励建设科技基地和园区。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认定为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园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认定为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奖励15万元,认定为市级防震减灾(地震安全)示范学校的,奖励2万元。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给予2万元补助。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星创天地备案或列入培育的,分别奖励20万、10万、5万。

加快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在安吉建立独立型科研院所等公共服务平台,一事一议,有上级经费支持的,给予1:1配套。鼓励建设面向行业性、区域性的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按实际投入补助2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安吉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运作正常后,经年度考核合格,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鼓励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行业知识产权联盟,运作正常后,经考核合格的,奖励牵头单位10万元。

支持企业创办研发机构。规上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经县科技局认定的研发机构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享受不超过3年。被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研发中心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30万元。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上级要求配套。

三、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建立科技成果奖励制度。对获得省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奖励经费等额进行配套奖励。

推广应用创新券。实施创新券制度,凡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科研项目,产生经济效益的,按照实际应支付给科研单位技术开发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用于委托检验检测、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文献查询、技术查新、科技评估、技术培训,以及其他向创新载体购买的技术服务等。按照应支付给创新载体的费用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个企业当年不超过15万元;企业(个人)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发明专利的,对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500元补助。专利质押评估按照实际应支付给评估单位评估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万元。具体按《安吉县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执行。

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首次复评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前三年度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助5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列入高技术、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最快的前5家的规上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年培育期满后,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缴税总额三项指标均增长超过100%的前十家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企业的,每家奖励1万元。企业参加县政府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

给予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配套。凡列入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按上级要求配套。新产品和科技项目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并形成生产能力的,每项补助1万元,同一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4项。

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列入市级重大、攻关类项目验收后补助5万元,公益类项目验收后补助2万元。

建立健全县级科技计划体系。对我县主导产业的若干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项目进行评审,列为县级重大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科技特派员实施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列为县级一般项目,给予3-5万元补助。对县级公益类科研项目,经验收后,给予1.5万元补助。

四、加强专利创造应用

鼓励专利创造应用。设立县专利奖,两年评选一次,专利金奖奖励10万元、银奖奖励8万元、铜奖奖励5万元、优秀发明人奖励1万元。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项目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省专利优秀奖项目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国家、省、市优秀发明人的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2万元。

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新评上国家、省专利导航工程试点的,补助50万元、30万元。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证的,奖励10万元。认定为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鼓励企业建立个性化专利信息库,建成并验收后,每家企业补助1.5万元。

实行授权专利补助。国内发明专利补助10000元/件、实用新型2000元/件、外观设计500元/件;工业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并在安吉实际投入应用的,每件奖励5万元。申请授权专利补助的,自专利授权之日两年内提交申请补助材料,逾期不再办理。

五、加快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

建立安吉县科技金融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总规模3000万元,首期安排500万元,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支持科技中小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发生的信贷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安吉县科技型小微企业风险基金池支持项目按实际损失80%补偿;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质押,按实际损失60%补偿,专利权质押与抵押相结合的,按实际损失40%补偿;采用信用、互助信用或信用保证组合贷款的,依照代偿顺序,按实际损失50%补偿。

鼓励发展创业投资业。设立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3000万元,通过阶段参股和风险奖励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子基金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条件,可按其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通过创业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按其贡献度予以适当奖励。具体按《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高企高管人员及关键研发人员意外险等险种。科技保险项目经科技局审核确认后,按实际保费的50%补助给企业,单个企业当年度补贴不超过5万元。

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对于贷款人发放的专利质押贷款项目,经核准后对同一质押期一次性给予贷款人年贷款额度1%的奖励;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以一年期计算,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20%的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六、附则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对象。原安政发〔2017〕3号自本通知施行同时废止。本政策财政资金归口使用渠道不变,对同一项目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政策中关于本级政府自行制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半享受: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在C级的企业,能源消耗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受处罚的企业,人才工作考核未达标的企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未按规范建立科技台帐和未完成统计工作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违反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受稽查处罚或有欠税欠费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企业,因偷排漏排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因企业环保原因引发群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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