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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一拆”相关政策解读

时间:2017-08-25 00:00:00  来源:市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

自2013年开展“三改一拆”行动以来,我市的经济、社会、生态等各方面有了巨大变化。“三改一拆”,腾出了发展空间,改善了城乡环境,推动了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赢得了民心。

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决不把违法建筑、污泥浊水、脏乱差的环境”带入全面小康的目标要求,乐清市委市政府坚决把“拆治归”作为转型升级的动力,在全市开展“大拆大整”违法建筑拆除专项行动。为使广大群众更加深入了解本次行动及“三改一拆”的重要意义,现将一些相关政策向社会公布。

1.什么是“三改一拆”?

答:“三改”即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一拆”即拆除违法建筑。

2.什么是“拆、治、归”?

答:即“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浙商回归”的简称。

3.什么是“治危治乱拆违”?

答:即“危旧房治理、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违法建筑拆除”三项行动的统称。

4.什么是“十先拆、四带头、四个零违建、十严禁”?

答:“十先拆”:一是领导干部违建先拆迁;二是党员机关工作人员违建先拆;三是存在安全隐患违建先拆;四是顶风突击违建先拆;五是群众反映强烈违建先拆;六是妨碍重点工程建设违建先拆;七是大型典型违建先拆;八是集中重点区域违建先拆;九是影响创“国卫”违建先拆;十是影响“四边三化”违建先拆。

“四带头”:即领导干部带头拆除自身违章建筑,带头做好本单位的违章建筑拆除,带头做好亲戚朋友的工作,带头支持全县拆违工作。

“四个零违建”:即党员干部、财政供养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公司四个“零违建”。

“十严禁”:即严禁顶风违建;严禁谎报、瞒报违法建筑;严禁拖延、拒不拆除违法建设;严禁干扰、阻挠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拆违及相关公务;严禁唆使、纵容、放任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严禁替违建者说情、打招呼、充当保护伞;严禁散布谣言或过激言论;严禁滥用职权,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以权谋私,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实施其他严重影响“三改一拆”工作的行为。

5.什么是两违?

答:“两违”即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简称。

6.什么是违法用地?

答:违法用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7.违法用地有哪几种?

答:违法用地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2)超过依法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3)改变批准土地用途占用土地的行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用地的行为。

8.什么是违法建设?

答:违法建设是指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未按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批低建高、乱搭乱建、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等。

9.常见的违法建设有哪几种?

答:(1)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2)不按规划批准内容施工,擅自移位和扩大建筑面积的。(3)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4)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改变设计、改变结构、改变造型的。(5)未经规划主管部门验收,边装修边投入使用的。(6)建筑项目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

10.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情形有哪些?

答:(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2)违反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影响城市功能布局的;(3)侵占现状和规划道路、公共绿地、管线、消防通道、行洪道等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4)擅自在楼顶、阳台、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搭建,严重影响城镇规划、市容市貌的;(5)侵占城市市政管线控制地带或电力通讯走廊控制地带的;(6)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建设的;(7)对某一区块规划建设管理造成严重影响、侵害他人利益引起邻里纠纷、社会反响强烈的;(8)国土、住建部门多次制止,仍然不听劝阻,继续抢建的;(9)2012年1月9日后违法搭建且占地面积超过一亩以上的;(10)其他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

11.对违法占地的行为应作何种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6)刑事责任。

12.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主要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主要包括以下8类:(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3)建住宅超过批准面积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5)建住宅用地,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6)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宅基地的行为;(7)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8)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的行为。

13.农村村民违法建房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法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超过批准面积数量,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违法建设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5.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如何处理?

答: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拆除。

16.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如何处理?

答: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如何处理?

答: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8.拆后土地利用有哪几种方式?

答:复垦、复绿(包括临时绿化)、按规划进行建设、临时公共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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