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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4-12 00:00:00  来源:  作者:

CWCD01-2017-0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文成县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是指除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以外,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为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加强对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县财政部门、县业务主管部门、县审计部门和县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政策评估,指导绩效评价。

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具体管理工作,提出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具体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指导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财政性补助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

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布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申报文件,明确扶持方向、支持重点、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等,并在县政府政务服务网站上进行公布。

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各乡镇、部门及时组织项目建设主体,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轻重缓急、项目可行性等因素进行筛选、核实,确定具体备选项目,原则上以正式行文或申报表形式进行申报。并对备选项目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各乡镇、部门在备选项目上报之前,要在乡镇、部门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总额等,公示时间7天。

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乡镇、部门申报的备选项目情况,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到实地核实,按照备选项目申报内容和立项条件进行筛选。

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资金。项目建设主体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详细说明。

项目建设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

第六条 财政性补助项目应建立联审制度。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要求进行审核。涉及不同部门工作职能的资金,应实行相关部门联席审核。

第七条 财政性补助项目经过申报、筛选、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列入项目建设计划的原则上都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

第八条 根据上级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及县财政财力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财政性补助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财政性补助项目经县业务主管部门立项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建设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调整。

第十条 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县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项目进度进行跟踪指导,督促项目建设主体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及财务处理,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纠正。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组织取得的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在30万元以下的,参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通过民主监管程序,采取包清工、议标等方式组织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非公经营主体取得的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不实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设主体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对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项目补助额度不同,分县级和乡镇级项目验收。项目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验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项目验收,但必须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在2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组织验收。

严格对照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项目任务没有完成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扣减或收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启动后,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使用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补助到人的专项资金采用“一卡通”方式支付;其他项目性专项资金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主体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原始凭证以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 各乡镇、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主体按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项目资金下达后,两年内不使用的,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日常办公,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绩效目标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和运用

第十八条 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县财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有关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执行期间,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县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和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县财政部门和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部门对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财政性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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