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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时间:2017-03-06 00:00:00  来源:国土分局  作者: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意愿和需求与日俱增,对居住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我区于2004年12月出台了《北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仑政〔2004〕115号),该《意见》对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切实保障农民的宅基地需求,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尚有部分规定不甚明确,很多新问题没有涉及,操作起来缺乏依据,同时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精神,我区自去年起实施宅基地使用农用地需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全区农转用费用较大,对宅基地实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更加迫切。为此,我局自去年上半年开始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从2015年5月开始,我局组织力量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积极对接规划、征迁办、街道、村,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需求和建议,合理参考兄弟县市区的做法,起草了《实施意见》。2016年1月在征得区领导的同意后,书面征求了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送区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实施意见》的解读

《实施意见》共7章24条,分为总则、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组织落实和附则。

一是总则,主要对制定依据、农村宅基地的定义、使用范围、审批原则和管理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二是审批条件,主要对申请对象、户的定义、分户条件、面积标准、申请条件、限制条件、可以计入建房人口的情形和特殊对象的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三是审批程序,主要为申请受理、联合审查、审核审批、批后公示、备案存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区政府以委托方式将农民建房审批权限下放给街道(镇)”。

四是建设管理,主要对各街道(镇)、国土资源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和村级组织的共同管理责任机制进行了明确,要求严格落实审批“四公开”和“四到场”制度。

五是法律责任,主要对骗取宅基地批准、超占土地,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六是组织落实,主要对各街道、国土、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七是附则,明确“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北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仑政〔2004〕115号)同时废止” 。

说明:1-4款与2004年政策相同。第五款对危房户且确实受规划限制无法翻建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第六款为了照顾特殊群体实际困难,符合条件的四代及以上同堂户,允许新批一处。

2、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建房人口:

(1)原户籍在本村,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干部);

(2)原户籍在本村,现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

(3)原户籍在本村,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村,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或其它住房福利政策的非农业人员,其户籍已迁回本村或村所属社区且满三年以上的;

(5)未婚独生子女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的。

说明:明确对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服刑人员等人员可以计入建房人口,增加了可操作性,为实际审批提供了政策依据。

3、第十五条第三款 审核审批。在收到国土资源所转报的意见后,街道作出具体审批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在区政府审批意见一栏盖“北仑区人民政府农村私人建房审批专用章(X)”。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并书面告知。

说明:进一步放权给街道,负责本辖区的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方便群众办事,加强监管力量,切实规范农民建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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