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依据
文件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国家提出了 “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这将是我国在“十三五”期间,乃至更长时期内的发展思路、方向和着力点。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经济结构性改革处在关键时期的重要关头,党中央作出坚持创新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既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客观要求,也是新一轮国际科技和产业竞争的形势所迫。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创业创新机制,改善创业创新环境,深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更好地发挥科技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出台《奉化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暂行办法》。
文件制定依据:
1.《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八条“加大对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的相关政策;
3.市政府领导于2016年3月中旬的指示要求。
二、内容简介
该扶持办法共分为六章十九条,分为总则、培育扶持对象的认定条件、申报、认定和考核程序、培育扶持政策、组织保障和附则。相关章节对成为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条件,如何申报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培育扶持等内容作了详细介绍。
1.确定了申报科技型初创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申报科技型初创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为奉化市辖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主要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注重技术创新,重视研发投入与人才培养,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的管理制度健全,研发投入台账资料完整,财务状况及银行信用良好;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奉化重点倡导和扶持的产业方向,主导产品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企业在未来3年及“十三五”期间有明确的发展规划,预期成长快速。
2.明确了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认定程序;明确了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相关职能,规定先有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区域内的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合格者,由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培育扶持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对申报企业及申报材料进行核审或打分评定,择优确定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的预选企业名单,并报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领导小组审核,经预选、审核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备案,并在我市有关媒体或奉化科技网上进行公布。
3.明确了列入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培育扶持政策;首先,对于列入培育扶持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自认定起,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支出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5%以上的,对该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比上一年增长部分给予50%的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其次,对列入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对象的企业,按其当年对财政的贡献比上一年增长15%为基数,对超基数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增幅在15%以上至30%部分,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奖励;增幅在30%以上部分,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最后,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且在第二年销售收入增幅仍不低于20%的,给予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一年超15%以上部分的全额奖励。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还可优先获我市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的科技信贷业务;为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拓宽风险投资渠道,促进科技型初创企业与风险资本的对接。此外,科技型初创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可优先列入我市各项科技计划,并择优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各项科技计划。
三、政策重点条款
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对象每年认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每年动态选择企业纳入市科技型初创企业,按规定享受培育扶持政策。市培育扶持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培育扶持企业的年度主要经济指标、研发队伍、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每年度考核,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予以培育扶持政策兑现奖励,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暂缓有关培育扶持政策的兑现奖励,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取消培育扶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