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引进我区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领军人才,推进人才和科技对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支撑和引领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慈党〔2011〕14号)和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实施细则(慈党办〔2011〕5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慈东滨海区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科创园)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入园条件
第三条申请入园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入园企业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中的其中一条:
1.取得硕士学位,并在国外大学、企业或研究机构担任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留学人才;
2.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才;
3.在产业、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海外华人专才或海外留学人才创新创业团队;
4.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
第五条入园企业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在入园企业中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含技术入股);
2.项目来源清晰(拥有项目的合法产权)、手续完备,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项目;
3.技术成熟,企业产品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工艺设备先进、污染物排放少、能耗低,产品或项目能够在近期形成规模经济,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好;
4.有明确的创业计划,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具有与其创业计划相适应的基本资金;
5.企业负责人熟悉本行业产品,有较好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管理团队具有目标一致性、互补性和稳定性,企业具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
6.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或股东协议。
7.同一团队创办的企业只能在园内孵化一次,孵化企业毕业后,新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在慈溪市慈东滨海区辖区内;
在港、澳、台留学的,以及国内院校毕业的同等条件人员经评审认可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六条 创业人员须向慈东滨海区开发建设管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1.入园申请表;
2.创业计划书;
3.证明创业人员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的合法材料;
4.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材料;
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已注册企业申请入园,除提供以上资料,还必须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1份; (2)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 1份(未注册企业申请入园的,企业注册完毕后需补交以上2种资料)。
第七条科创园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将由慈东滨海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考察,将依据评审细则对项目进行综合考评,并及时公布评审结果。
第八条入园获批后,由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或投资企业与园区签订《入园合同书》,《房屋租赁协议》、《物业管理公约》、《安全生产、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并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的登记或变更手续,孵化关系正式确立。
第九条入园企业孵化期一般为3年,孵化期最长不超过6年。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条为入园企业免除800平方米的创业园前三年的租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内,超过规定面积部分前三年租金按指定价格减半收取,场地物业费等按正常收取。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和研发机构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其实际上缴税收中的慈东滨海区留存部分,按60%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水电气等管线,园区负责铺设到厂区,厂区内部分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高层次人才在市级以上人才奖和海外工程师评选、各类人才培养工程选拔、科研经费申请等方面给予优先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 入园补贴。达到入园要求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50万元及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入园补贴5万元;注册资本在150万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入园补贴1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万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入园补贴15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入园补贴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以入园时第一次注册为准,以后增资不再予以补贴;若在二年内减资或撤资,按照补助条件退回多补部分或收回补贴。入园补贴在企业投产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慈东滨海区管委会为入园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2.协助申请慈溪市及以上政府各类创业资助和扶持经费,提供项目与资本对接服务;
3.协助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申报、专利申请、保护等。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慈东滨海区开发建设管委会重新申请认定入园资格:
1.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的;
2.企业分立的;
3.更换名称的。
第十七条科创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或取消其入驻科创园资格:
1.不再符合本办法入园条件的;
2.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资格,提供虚假资料的;
3.未从事所申报项目或其它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活动,或进行转租的;
4.自签订入孵协议三个月未进驻的;
5.孵化场地三个月以上无工作人员使用的;
6.擅自改变孵化场地用途的;
7.入孵时间超过一年半,项目、工作情况毫无进展的;
8.孵化期满的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慈东滨海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