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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6-03-04 00:00:00  来源:慈溪市招商局  作者:

为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我市中小企业的投资,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打造地方金融高地,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和《关于加快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09〕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创业投资以支持创业、创新、创造为目的,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境内外资本进入我市创投领域,集聚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壮大创投资本规模,完善创投市场体系,规范创投行为,促进广大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二、建立科学高效的创业投资发展机制

(一)发展创投企业。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投企业。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同时,采用吸引外地高素质创投企业与发展本土化创投企业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立具有一定规模、较强投融资能力的创投企业。

(二)规范机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设立。在我市设立规范化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若其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即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境内资金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防范和控制风险。积极鼓励创投企业开展创投业务,规范和控制其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创投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一般不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投企业暂时未投项目的闲置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获取收益。

三、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扶持力度

(一)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在我市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除按国家、省和宁波市规定享受政策外,创业投资企业其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的市地方贡献部分,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同时,对创业投资企业副总经理级以上高管人员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允许注册在本市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投资于本市的投资项目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形成创投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政府政策导向并投资于本市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市科技局认定)的创投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亏损,市财政按其投资损失额的10%比例给予风险补贴,单笔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单个创投企业投资损失的总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符合《关于印发〈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实施细则(2011—2015年)〉等7个人才政策文件的通知》(慈党办〔2011〕53号)精神的,按此文件执行。

四、完善创业投资服务平台

(一)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创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履行创投发展中的指导和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创投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才的有效对接,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各项创投业务。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协调与配合,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适时建立创投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创投资本与创业项目的对接活动,逐步形成创投的自律机制。加大创投宣传力度,扩大创投的社会影响力和普及程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投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依法备案管理。创投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可申请创投备案。经过备案的创投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省和宁波市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我市创投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预审,协助上级发改部门做好备案创投企业的年审工作,并协调落实上级关于创投企业扶持的相关政策。

(三)发展创新型企业。积极鼓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引进和二次创业,加强与科研院校的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对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的培育力度。发展创业平台建设,加快各类科技产业园、创业孵化机构与创投企业的结合,强化创业平台的创业投资功能,培育发展一大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创业投资项目源企业。积极推进创投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充分发挥创投企业的资本运作优势。

(四)加强金融合作。拓展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创投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加大对创投企业及其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创投企业的再融资能力,鼓励创投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五)健全中介体系。大力引进和规范建设各类高层次的创业投资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认证、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机构为创投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创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促进创投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吸引一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人才投身于我市创投行业。大力吸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的高层次科研人员以及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科技项目。对引进的创投人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给予资助和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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