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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8-03-14 00:00:00  来源:县法制办  作者: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象政发〔2018〕5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象山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印发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执行,并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全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4日

象山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清明将至,上坟祭祖人员剧增,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等现象增多,森林防火已进入特险期,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7日。

二、禁火区域: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在上述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六大禁令”:

禁止上坟祭祖时从事点烛、燃香、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

禁止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等行为;

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禁止登山健身、野外露营等休闲活动用火、烧烤、放孔明灯、玩火;

禁止工程用火、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禁止进山狩猎。

四、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未引发火灾的,由县农林局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的,应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种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县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禁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象森防指〔2013〕7号文件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森林消防报警电话:110 65727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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