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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8-02-05 00:00:00  来源:县法制办  作者: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象政发〔2018〕36号

为规范我县菜牛屠宰管理,确保牛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3月1日起,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全面实施菜牛定点屠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对菜牛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政府认定并取得菜牛定点屠宰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菜牛屠宰业务。禁止为未经批准定点开设的屠宰场的屠宰菜牛行为提供场地、仓储、运输等服务。

二、菜牛经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并经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从事牛肉产品销售、牛肉产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应销售、购买或使用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牛肉产品,并向销售者索取牛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来源凭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销售、采购、加工病害、变质、有毒、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不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菜牛或牛肉产品。

四、从事菜牛定点屠宰、牛肉产品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严禁违反菜牛定点屠宰、牛肉产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屠宰菜牛或经营牛肉产品,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菜牛定点屠宰实施过程中,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暴力抗法等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鼓励广大群众对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菜牛屠宰和牛肉产品经营方面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对菜牛屠宰和牛肉产品经营执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农林部门:65658078

市场监管部门:12315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96310

商务部门:65722886

公安部门:110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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