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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10-16 00:00:00  来源:县法制办  作者:

象政办发〔2017〕20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象山县岸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象山县岸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保障岸线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发挥港口集散枢纽功能,促进港口生产建设和海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从事岸线规划、利用、管理、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象山县人民政府设立岸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岸线规划编制,组织协调召开岸线管理联席会议,决定岸线使用及管理工作等其他重大事项。象山县港航管理局实施对港口岸线的行政管理。

根据岸线规划功能,县港航管理局负责港口岸线的具体管理,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岸线的具体管理。发改、交通、规划、国土、旅委、农林、环保、水利、海事、安监、审管、住建、经信、口岸、消防、边防、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园区管委会、集团公司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或核准项目需占用到岸线的,应事先征求县港航局意见。

第四条 岸线开发利用应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开发,全程监管,分类管理,近期和长远期相结合,整合资源,创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岸线资源管理开发的总体要求:桥港联动、加快开发;统筹规划、有序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开发;保护资源、持续开发。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通过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促进港口、临港工业、海洋经济、休闲旅游、产业基地联动发展,进一步优化沿岸生产力布局,提高港口经济的效率和效益,努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使用岸线建设设施,必须符合岸线规划。岸线规划的修改,按照岸线规划制定程序办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岸线规划。

第七条 建立岸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港航局负责联席会议议题收集、会议召集、协调、记录等日常性工作。

第八条 象山县域内已列入《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的八个规划作业区,为全县重点调控管理区域。落户该区域内项目在岸线领导小组会议审查通过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九条 港口规划作业区以外的港口建设项目,立项前由岸线领导小组组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项目复杂的需组织专家评估。港口经营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设计审查、交工验收等;非港口经营的项目,由乡镇、旅游、海洋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监管。

第十条 涉及岸线审批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港口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岸线与土地、海域的配置合理;

符合产业导向,有利于产业布局优化和产业升级;

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港口设施项目需要使用岸线的,县国土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应征求县港航局意见,将使用岸线的有关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应当体现岸线的使用价值。项目所需占用的土地、岸线、海域应当由同一主体使用,土地、岸线、海域的使用期限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岸线,必须以建设项目为主体,以产业发展为核心。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或其他方式投资岸线开发和相关基础设施。对符合规划要求、资源利用率高、能够带动地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各镇乡和有关部门对外招商洽谈项目、组织实施开发建设,必须依据规划,科学决策,不符合岸线使用要求的项目不予安排,不需要使用岸线或对港口依赖性不强的项目不得贴岸布置。

第十三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使用港口岸线之日起二年内开发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港口岸线审批手续。项目开工后应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建成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对于长期占而不建、建而不用的岸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整顿。

第十四条 港口项目开工建设时,县港航局应当进行现场监督,负责港口岸线坐标定位。港口岸线具体坐标位置核定后,由县港航局予以登记。登记应当载明批准文号、港口岸线范围、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无证码头清理等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安全隐患大、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非法建设的码头和装卸点。积极运用市场等多种手段,清理临时性码头和装卸点,整合岸线资源,引导小、散、乱码头集中布置。

第十六条 需使用岸线的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岸线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交工验收不得投入运行,禁止船舶靠泊无证码头作业。对履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岸线规划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岸线使用范围及功能的行为,由象山县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相关部门要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加强未批先建治理工作。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岸线使用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象山县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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