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19-2017-0001
各镇、街道农办: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是对农民职业技能水平、从业素质的一种认可,对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服务的基本依据,是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更好地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农林局和县财政局《象山县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象山县农林局
2017年1月9日
象山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农林局和财政局《象山县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至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一般须以先行培育为前提,纳入培育计划。对通过培育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颁发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享受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县农业科教信息中心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服务等认定事项。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基础标准
1.本县户籍,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特殊情况可放宽。
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所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
4.经过农业等相关部门学习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产业标准
产业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附后。
第八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需同时满足基础标准和产业标准,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只需满足基础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首次认定级别统一为初级。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后发放《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凡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新型职业农民登记。
第十条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各镇乡、街道统一组织申报并负责初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第十一条各镇乡、街道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发放《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或《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经初审后上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在象山县新型业态农业门户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认定人员名单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按照农业部统一样式,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集中发放。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托新型职业农民管理网络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推广、工作交流、经验介绍等栏目实行新型职业农民网络化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资格晋升
对已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资格的人员,达到下列相应条件的,可晋升为中高级资格的职业农民。
1.符合认定标准,且持续在农业生产领域工作。
2.根据要求参加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
3.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初级职业农民,可晋升为中级职业农民;获得相应高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中级职业农民可以晋升为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六条资格退出。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检审和资格退出机制。凡取得资格的人员每2年须接受一次资格检审,检审不合格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收回证书,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检审不合格:
1.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低于2天的。
2.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
3.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
4.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暂缓资格
由于政策因素、不可抗力、或生病等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须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暂缓年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恢复并检审合格为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产业标准
2.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3.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