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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本级稳定就业困难中小企业实施三项补贴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5-12-29 00:00:00  来源:丽水市政府网站  作者:

关于对市本级稳定就业困难中小企业实施三项补贴政策的通知

市本级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扶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困难企业帮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丽委办发〔2013〕84号)和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本级困难中小企业实施社会保险“五缓三补贴”政策的通知》(丽人社〔2012〕87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市本级困难中小企业实施社会保险“三补贴”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帮扶对象

市本级三项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金融(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力生产和供应;煤炭石油的采掘和销售;邮电、电信;烟草;炼钢炼铁、汽车整车制造和大型船舶制造;铁路、航空运输;房地产等单位、行业以及劳务派遣企业以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未发生拖欠社会保险费行为,近一年员工人数在80人以上、就业比较稳定、减员人数未超过5%的市本级中小企业。

申请补贴的市本级中小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生产经营暂时面临比较严重困难但通过帮扶有望脱困的企业;

(二)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的中小企业;

(三)其他因调控政策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面临较严重困难但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

二、扶持政策

对经市人力社保、财政、地税部门联合认定的稳定就业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岗位培训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金额以申请企业2013年度在岗职工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平均职工人数为基数,并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确定。

(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金额以企业2013年度在岗职工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平均职工人数为基数,并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确定。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视企业实际困难情况而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且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三)岗位培训补贴:经认定的困难中小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可予以适当补助。

市本级中小企业社会保险“三补贴”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促进就业资金列支。

三、工作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填写《丽水市本级稳定就业困难中小企业认定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并提供本单位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2013年度财务报表及2014年上半年度财务报表、2013年度每月职工工资发放清册、社保局提供的参保人员名单、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8月底前向市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市就业管理局受理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共同研究审批。经批准认定为稳定就业困难中小企业的,由市就业管理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三)企业应如实申报填写申请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证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附件:丽水市本级稳定就业困难中小企业企业认定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地税局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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