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者来肥东县投资,促进肥东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肥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肥东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肥东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肥东县财政收入的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第三条 财政扶持
(一)对投资强度不低于合肥市规定的新建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用地面积、建设周期和技术含量等因素给予一定幅度的财政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为合肥市规定投资强度的3%,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含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且亩均税收达5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留县部分前3年全额扶持企业;亩均税收达10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前3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3000万元的新建旅游开发、专业特色市场、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自申报纳税之日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前3年全额扶持、后2年减半扶持”;一次性投入超过1500万元的仓储物流、连锁经营超市等项目,自申报纳税之日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前3年减半扶持”。
(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500万元以上,当年签约、当年建厂、当年投产并创税1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
(五)投资建设以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汽车制造、农产品加工、电力、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鼓励类项目,享受《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相关政策。
(六)对投资落户开发园区和乡镇工业聚集区的工业项目,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并达到相关条件的,协助企业将项目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享受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等优惠政策。
(七)鼓励工业企业兴建多层标准化厂房。多层标准化厂房建筑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县政府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二层标准化厂房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米奖励80元,三层及以上标准化厂房每平米奖励100元。厂房主体工程建设时,先行奖励一半;项目竣工投产后奖励另外一半(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建成的使用面积测量核算)。
第四条 项目引荐人奖励
(一)鼓励县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向肥东县引荐项目,成功引荐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单个新建工业项目和1亿元以上的四星级以上酒店、专业市场项目的,对引荐组织或个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项目竣工后予以奖励。对引进到位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权威机构评定为主)的,除按上述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10万元。
(二)设立招商引资第一信息人奖。对于县内外有关组织或个人提供线索并经县招商局登记、确认的,项目开工建设后由招商目标单位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第五条 服务与环境
(一)建立县领导协调联系服务制度。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县委、县政府确定一名县级领导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二)建立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制度。凡在肥东县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实行首办负责、全程代理服务制度;县内审批事项一律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市以上项目报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各项审批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安排专人全程做好配合。
(三)建立工业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鼓励类工业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实行并联审批后,所有涉及项目登记、备案、审批的部门均放宽准入,并按照服务承诺及时办结证照等相关手续。
(四) 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对外来投资者在肥东县兴办企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对象,县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五) 实行涉企检查报批制度。在开发园区和乡镇工业聚集区全面推行“宁静生产日”制度。除上级专门布置的检查和涉及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的检查外,不准到企业检查;确须进入企业检查的,必须得到县整治优化发展环境领导组批准,并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及时限。
(六)建立外来投资者绿卡服务制度。对肥东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县政府向其颁发“绿卡”。“绿卡”持有人享受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子女就学等十项优惠待遇。具体按《肥东县外来投资者绿卡服务制度实施办法》(东政〔2007〕41号)执行。
第六条 对肥东县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大项目,且投资商对政策优惠有特殊要求的,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七条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的扶持政策实行“一企一议”。
第八条 同一项目县财政奖励有重复的,按最高额项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县政府从县财政局、发改委、经委、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招商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抽调专人组建优惠政策兑现落实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具体负责政策的落实兑现工作。办公室在按规定履行报批审核程序后,于次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各项优惠政策兑现到位,并建立财政扶持企业档案。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政府出台比本政策更优惠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县政府2006年出台的《肥东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东政〔2006〕1号)同时废止。重大项目已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