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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时间:2011-10-13 00:00:00  来源:蜀山区政府网  作者: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和社会各界来蜀山区投资兴业,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蜀山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注册成立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合肥市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下同)年纳税入库额在20万元以上的,自注册成立当年起,以区财政所得为计算依据,分别给予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至第五年30%的奖励。

第二条 规模较大的企业(生产性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经营性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年纳税入库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自注册成立当年起,以区财政所得为计算依据,分别给予第一年60%,第二年50%,第三年至第五年40%的奖励。

第三条 商业开发、投资公司、基础设施建设等企业,年纳税入库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注册成立当年起,以区财政所得为计算依据,三年内每年给予不高于20%的奖励。

第四条 对在本区外经营的企业,纳税在蜀山区的;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区人事部门给予办理人事代理和人事档案保管;区劳动部门代办养老保险手续;区劳动力市场第一年免费为其发布招工信息,提供劳动用工洽谈台位。

第六条 凡在蜀山区投资,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户口问题,由区公安机关按市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在九年义务制教育期间,凭相关证明,可与同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符合就业条件优先推荐;参军在合格条件下优先。

第八条 投资高科技项目的,按蜀山区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

第九条 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安排区级领导进行联系,给予重点帮扶。

第十条 区招商局实行一站式全程代办服务,为外来投资企业代办符合规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协助企业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享受省、市级相关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引进的企业,按原有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井岗镇、南岗镇、蜀山新产业园区鼓励外来投资政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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