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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时间:2011-09-13 00:00:00  来源:谯城区人民政府  作者:

加快招商引资工作步伐,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我区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为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企业缴清项目土地出让金后,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3万元的财政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5万元的财政扶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24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7万元的财政扶持。

(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条 建设四星级以上宾馆、会展中心、4A级以上风景区、2万平方米以上综合购物中心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2年内建成运营的,给予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40%的财政扶持。

第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区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给予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兑现。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对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财政奖励。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服务业项目,自项目建成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

第五条 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制定《谯城区涉企收费明白卡》。凡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到位;按规定必须征收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第七条 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外来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重奖。

第八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

第九条 上述政策的兑现,由项目所在企业向区招商局提出申请,区招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物价局核算确认后,报市、区政府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和服务业类招商引资项目,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无偿进行员工基础性岗前和在岗培训。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工业类企业所需环境容量指标,由同级政府从辖区环境总量控制指标中优先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 除国家禁止、限制和特许审批行业外,登记机关按企业自主选择的经营范围予以核定。凡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行业和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生产的外来投资中小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金在两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三条 设立招商引资政策扶持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各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种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从招商引资政策扶持专项资金中兑现。

第十四条 在“为企业全程代理服务制度”的基础上,为招商引资企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实行代办单位代理服务终身制。认真落实市、区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系列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须到区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登记备案,并由该企业代办单位陪同检查。

第十五条 谯城籍人士返乡创业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实现利润再投资新上项目、本区企业新上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亳州工业园区范围内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各镇乡、街道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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