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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时间:2016-04-12 00:00:00  来源:霍邱县政府网  作者:

霍邱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科学评价工作实绩,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县各乡镇、开发区、示范区、县直单位、县政府驻外招商联络处。

二、引资项目、引资额及引资单位认定范围和标准

(一)引资项目认定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县域以外引进资金并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预审同意兴建的项目。主要包括:

1.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入驻标准化厂房和为主导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

2.农林种植、养殖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

3.文化产业项目和社会事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4.物流、专业市场、旅游等三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

5.经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金融类项目注册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或营运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

6.总部经济、信息经济项目以及券商、证券公司等非金融性机构年入库税金不低于100万元的;

7.商业综合体项目以及房地产项目落户县城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落户乡镇(包括开发区)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

8.境外直接投资的各类项目;

9.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定的其他项目。

下列项目不纳入招商引资统计考核范围:

1.县内企业搬迁或已投产企业变更营业执照的项目;

2.工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项目;

3.粘土砖瓦生产、商品混凝土生产、采砂、采石、铁矿采选等资源型开发的项目;

4.通过行政渠道向上争取的项目;

5.旅行社、加油站、加气站、汽车4S店等项目;

6.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PPP项目;

7.5000㎡以下的批发零售、超市、住宿餐饮类、机械设备修理类项目,歌厅茶楼、浴室棋牌等娱乐休闲类项目;

8.建设周期超过2年的1亿元以下项目和建设周期超过3年的1亿元以上项目(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可的重大项目,可以延长考核期);

9.县招商引资领导组不予认定的其它项目。

(二)引资额认定

引资额按当年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入计算,一产项目包括土地流转、租赁、承包、征地等实际支出以及基地建设、配套设施和生产设备投入; 二产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出以及厂房、设备、办公楼和附属工程投入;三产项目包括土地流转、租赁、承包、征地、竞拍等实际支出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设备投入。房地产项目不含土地出让金。

其中:

1.以无形资产投入的,按所提供有效的评估报告确定到位资金;

2.本土企业与外来企业合资合作项目,按外来投资比例计算到位资金;

3.收购或重组已落户项目的,按新增固定资产计算到位资金;

4.金融服务业项目以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计算到位资金;

5.总部经济和信息经济项目以实现税收的20倍计算到位资金;

6.房地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0%计算;商业建筑面积大于40%的城市综合体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0%计算。

7. 境外直接投资的各类项目按其当年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倍计算到位资金。

鼓励引资单位将招商项目引入园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引资单位与项目承载地,除双方有协议外,一律按7:3比例分解计算到位资金,20年内按6:4比例分配产值、税收。

(三)引资单位认定

引资单位是指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乡镇、开发区、示范区、县直单位、县政府驻外招商联络处。引资单位按下列原则予以认定:

1.按认定书和签约合同填写的单位认定。引资单位在项目洽谈期须向县招商局提供正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签约前须将协议书送县招商局审定,在项目正式签约后15日内,须将项目投资协议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等资料送县招商局,并填报《霍邱县招商项目引资人认定书》。

2.实行项目首报认定制。同一招商项目有多个单位申报,以最先在规定时限申报的单位为引资单位。产生异议的,以双方签订有关协议定论,或凭项目投资人的书面意见,提交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定。

3.一个招商项目原则上只确认一个引资单位,引资单位申报并经确认后不得更改,续建项目不得更改原引资单位。对确属多家单位参与争取,需要分解的,其总投资1000-5000万元之间的项目,只认定1个引资单位; 5000万元以上项目,不超过2个引资单位。引资比例由参与招商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审批、办证等正常程序的,不得参与分解。

4.引资单位必须对引进的项目进行前期资信调查和可行性评估,必须会同县招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客商接待、项目洽谈、项目落地及推进项目建设等相关事宜,并及时督催投资商按合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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