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扶持政策
(一)土地价格:项目用地经招拍挂取得。
工业用地:使用年限50年,起拍价格不低于9.6万元/亩。(依据:国土资发[2006]307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和《2015年宿州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
(二)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供地制度
对于工业用地,经意向用地者申请,用地在20年以内的,可按租赁方式或出让方式供地;用地在20年以上50年以内的,按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具体使用年期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供地。具体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标准执行。(依据:市政府下发的《企业投资有关政策参考》)
(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由新区建投或创新投资发展公司经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土地使用者与新区建投或创新投资发展公司签订土地作价入股合同(具体约定管理责任、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等;一般宜作为企业优先股,同时土地价格不低于招拍挂价格),经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依据:市政府下发的《企业投资有关政策参考》)
(四)土地出租
除商品房项目外,经开区管委会可按照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以一定年限出租给入区企业,由入区企业作为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合同由经开区国土分局与入区企业签订。租金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并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依据:市政府下发的《企业投资有关政策参考》)
二、企业基础设施配套扶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减轻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成本,可将水、电、气、网、路等建设向园区办公生活区和企业生产车间延伸。(依据:市政府下发的《企业投资有关政策参考》)
(二)扶持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作为扶持总额。具体扶持比例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科技含量和环境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土地出让金。(按照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投资强度要求,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亩均200万元)
(三)扶持方式:
1、企业按合同约定工期开工建设时,按照合同约定扶持总额×20%给予扶持;
约束措施: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开工的,按推迟时间从相应扶持金额中每月扣减10%,推迟6个月(含6个月)以上开工的,取消此项扶持;
2、企业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全部构筑物建设投资,在全部构筑物封顶并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扶持总额×30%给予扶持;
约束措施:未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的,按推迟时间从相应奖励金额中每月扣减10%;推迟6个月(含6个月)以上峻工的,取消此项扶持。
3、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全部设备安装并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经审计后确认),正式投产产生税收后三个月内,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约定扶持比例×50%给予扶持。
约束措施:如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合同约定投资额50%的,则不享受第3条资金扶持。
三、产业扶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进一步梳理、整合现有的产业引导资金,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杠杆作用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增强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依据:市政府下发的《企业投资有关政策参考》)
(二)扶持标准:根据企业对经开区的亩均年税收贡献度,按比例给予以下产业扶持政策,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三)扶持方式:
1、完成亩均年税收20万元及以上的,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扶持企业每亩4万元及以上(年税收达到20万元/亩,扶持比例为20%);
2、完成亩均年税收10万至20万元的,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扶持企业每亩1.5-3万元(年税收达到10-20万元/亩,扶持比例为15%);
3、完成亩均年税收6万至10万元的,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扶持企业每亩0.6-1万元(年税收达到6-10万元/亩,扶持比例为10%);
4、亩均年税收低于6万的,不享受此项扶持政策。
四、金融扶持政策
完成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税收额度的,经开区将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在担保费率优惠、信用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扶持,担保费率按同档次下浮20%。对已完成大部分投资,仅需部分融资即可实现投产的具有较好成长性的新建工业项目,市担保公司或新区担保公司按照不超过其净投资30%的给予担保资金支持。(依据:市政府下发的《企业投资有关政策参考》)
五、租赁闲置厂房补贴政策
对于利用经开区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新引进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税收贡献等,实施厂房差别化租金补贴,补贴期限原则上为2年至5年,每年度兑现一次。对年纳税额20万—50万的,按纳税额10%给予租金补贴;对年纳税额50万—200万的,按纳税额15%给予租金补贴;对年纳税额200万以上的,按纳税额20%给予租金补贴。引进项目如属经开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六、差别化水、电、气价格政策
实施差别化水、电、气价格政策,差额部分由经开区财政补贴,重点扶持首位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依据:市政府下发的《企业投资有关政策参考》)
七、其他政策
经开区支持企业享受国家、安徽省及宿州市出台的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并积极协助企业争取有关奖励性扶持资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依据:市政府下发的《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说明:
1、此为投资参考政策,均为框架性设计,不是具体合同条款,仅供今后洽谈合同时内部掌握。
2、该政策参考主要是参照市政府下发的《企业投资有关政策参考》,借鉴其他园区已有创新做法,并结合经开区的现状,在全面梳理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起草。
3、在具体洽谈项目时,可根据项目质量,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研究确定是否给予扶持政策;如给予扶持政策,以上所列条款可单独或组合实施,具体企业扶持政策需待双方洽谈后,协商确定。如项目税收贡献度大、环保节能以及带动就业人数多,可加大扶持力度。
4、以上政策主要针对新引进工业项目,不涉及以前已签约项目政策兑现。
5、本政策参考,如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冲突的,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