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真诚欢迎县外的合法组织、单位和个人来我县投资兴业。
第二条
鼓励外商在我县兴办各类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特别鼓励外商在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项目;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旧城改造、小区建设及能源交通建设。
第三条
在我县兴办的工业项目(不包括煤炭开采等能源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项目可得到政府财政支持。
企业投产后,应依法纳税。从经营之日起,财政将以其缴纳税收地方分享部分为基数,前三年分别安排80%、70%、60%的奖金予以支持企业发展。对于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服务性行业、开发旅游景点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15年以上的项目以及增外客商来萧投资的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外商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调整土地规费征收办法,尽量减轻投资者负担。外商来我县工业园区或在其它范围兴办工业企业用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缴纳。实行多种供地方式,对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项目,可以在依法、规范、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土地租赁、农民集休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工业建设项目可分期付款。对外商投资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期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期限为40年;居住用地期限为70年;其它用地期限为50年。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30年,租赁期可可转租,租赁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租或受让。
第五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凡属国家规定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六条
在工业园内兴办各类工业企业实行零收费(证、照、工本费除外);对外商投资额较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对全县财源建设有一定积极影响或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强辐射拉动作用的项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验资费用分别按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建立县级领导“一对一”联系责任制,帮助协调解决审批、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投产的各类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期5日内办结制。投资者出具相关材料后,只要材料齐全,由我县派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做到随到随办。投资者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暂不能批准的,主管部门派专人指导修改完善。
第八条
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有关文件和本具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及县监察局发放的入企检查许可证,逐一填写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投资企业有权拒交费,并向县政府举报。行政执法部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越权私自收费、罚款或擅自扩大收罚范围、提高标准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除法律、法规或省政府另有规定之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由县纪委、监察局、公安局进行推进挂牌保护,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阻挠、破坏企业建设、生产经营的一切不法行为,依法打击,为投资者在我县兴业创造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条
本规定自己发布十五日起施行。过去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