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全椒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鼓励投资者在全椒投资创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全椒实际,制定以下鼓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县兴办企业。
第二条 围绕我县“一个中心、三个基地”(物流中心、加工制造业基地、生态农业基地和休闲度假胜地)的产业目标,重点鼓励投资机械加工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 供地政策
(一)投资经营性项目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依法出让;投资工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综合地价每亩不低于5.6万元;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投资项目选址、用地、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投资工业项目入驻开发区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入驻镇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
(三)县开发区负责为入驻开发区的工业企业提供必要的入驻条件。
(四)投资者在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内竣工投产后,县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专项复核验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财政在该企业投产后三个月内,按其购置土地价款的1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可以累计):
1、符合投资强度要求;
2、获得国家级新产品或高新科技产品认定并生产该产品,或拥有中国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五)为了鼓励投资者做大做强,对在我县开发区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如下补助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每亩补助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1.2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含5000万元),每亩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