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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14 00:00:00  来源:南谯区招商局  作者:

一、土地政策

1、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形式,取得区内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工业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额较大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给予适当优惠,优惠比例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土地价格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实行“一事一议”,地价更优惠。

3、在南谯工业开发区兴办企业的,每使用10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应不低于800万元。在城郊卫星镇兴办企业的,每10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一般不低于600万元,边远乡镇兴办企业,每10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不低于400万元。

4、项目一般应在签约后12个月内完成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的项目,建设期可延长到18个月。

5、投资企业依法获准使用的土地及所兴建的地上建筑物,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其使用权和收益受法律保护。

二、税费政策

6、对新建生产型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行优惠,经营期10年以上并征地建厂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按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由财政奖励给企业,进入南谯工业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五年全额、后五年减半由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7、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企业所得税奖励外,增值税按国家政策优惠,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按30%由财政奖励给个人。

8、对新建企业建设期行政性收费实行优惠。工业开发区实行无费区政策,从立项审批到建成,除工本费外,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上交市级的规费帮助协调减免。

三、帮扶政策

9、实行领导联系企业制度。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引资部门或确定一名经济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联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一名区级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投资5000万元以上企业,由区委书记或区长联系,重点搞好联系企业服务工作。

10、对进区企业办理证照实行限时服务,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手续齐备的审批项目,属区级办理的在二日内办结;属市及市以上部门审批的由相关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申报,限期办结。

11、除土地、环保、规划和安全手续外,其他审批手续可在项目开工后办理;一次性缴纳注册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分期缴纳到位,省外境外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可以申请企业筹建登记。

12、对南谯工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税收检查及重大违法违规外,未经区政府安排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开发区进行检查。公安部门加强开发区治安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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