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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6-02-16 00:00:00  来源:慈湖高新区  作者:

马人社〔2012〕22号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财政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促进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马鞍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促进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有效促进就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就业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

(三)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四)经市、县(区)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要根据本级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市财政局将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条市、县(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预决算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严格执行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求职和特定岗位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创业扶持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除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外,在资金结余的情况下有关支出项目可相互调剂使用。

第三章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补贴范围。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以下简称“职业中介机构”)为“四类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分别向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按季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省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

第四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补贴范围。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补贴标准。“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徽省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皖人社秘〔2012〕98号)执行。就业困难人员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可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

企业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不低于人均300元。

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可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中央、省属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1000、2000、3000元的补贴。

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及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申请补贴的,应当按国家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98号)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每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对就读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的初高中毕业生,所学专业为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皖人社秘〔2010〕142号)规定的,毕业时与市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不含免费学生)。紧缺专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对市场需求大、培训有规模、门类齐全、培训有成效的各类技能培训实训机构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其实训设备配置更新,具体按照《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社〔2011〕704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五条补贴范围。对“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免费技能鉴定,按照技能鉴定人数和相应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六条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第六章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企业(单位)就业或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申请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第十八条补贴标准。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对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8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4050”人员,其享受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截止2011年12月31日),目前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其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男60周岁、女50周岁)。

第十九条对经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对其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50%给予补助,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是指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农户”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00元/人就业奖励。

第七章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一条补贴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二条补贴标准。对于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章高校毕业生见习、求职和特定岗位补贴

第二十三条见习补贴。

1、补贴范围。对经认定的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6-12个月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2、补贴标准。对参加就业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见习企业(单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根据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单位)见习补贴。

第二十四条求职补贴。

1、补贴范围。对毕业年度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给予重点帮扶就业后(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机会),当年5月1日前仍未实现就业的(升学、出国、参军、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以及暂无就业愿望、无正当理由放弃学校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除外),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2、补贴标准。按照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第二十五条特定岗位补贴。A类鉴定补贴为150元/人、B类补贴为120元/人、C类补贴为1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鉴定A类100元/人、B类补贴为80元/人、C类补贴为50元/人。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社〔2012〕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第二十六条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按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社〔2012〕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创业扶持补助

第二十七条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范围。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以及有培训需求的“四类人员”和毕业前一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10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学员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后,可申请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初始创业者可直接申请参加改善企业培训。每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创业后续扶持补贴。各级创业服务部门应对参加创业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合格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企业创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市创业服务部门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第二十九条组织起来就业补助。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社〔2008〕11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经省级批准建设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资金,用于入园企业的相关组织起来就业补贴。

对经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搬离创业园、并正式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2个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实行企业“先缴后补”。补贴金额以出园时与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职工名单应在出园时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为基数,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一章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十条市、县(区)财政应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的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三十一条就业专项资金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承担的公共就业服务,以及能够大力促进就业等项目支出给予适当补助,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二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用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借款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过程中,因其自筹资金不足而申请的银行贷款部分,给予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

第三十三条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小额贷款贴息具体申请和拨付办法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专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有关规定,将就业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进行独立核算,也可在社保资金财政专户内实行分帐核算。就业资金不得多头设立财政专户,不得在财政以外有关部门设立过渡户。

第三十五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基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三十六条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资金,应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章资金监督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就业资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拔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县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十一条就业专项资金各项补贴操作规程详见附件。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负责解释。此前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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