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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湖高新区推荐中小微企业申请应急周转资金暂行办法

时间:2016-01-04 00:00:00  来源:慈湖高新区  作者:

为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区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高新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应急周转资金的实体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慈湖高新区注册登记并正常纳税的企业;

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3.上一季度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5.生产经营正常、预期收益较好,且具有还贷能力和承办机构认可的反担保能力。

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条申请额度及借用期限,单笔申请周转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2000万元按马投融资办〔2015〕7号规定办理。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条对于申请办理“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经放贷银行等承办部门审定符合办理条件,由区经贸局、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分别进行初审,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高新区分管主任审阅同意,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办理。

第四条申办程序。按“提交申请→审核调查→专题研究→审批推荐”的流程进行。区经贸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高新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

第五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及借据(原件、复印件);

2.承贷银行的有效续贷承诺函,有效审贷批文;

3.企业续贷有效担保证明文件和资料;

4.企业出具借、用、还周转金承诺函;

5.企业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夫妇出具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为保证企业还贷日前完成审批,申请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前向区经贸局提交预申请,5个工作日前须提交完整申请材料。

第七条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本办法正式发文当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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